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育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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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85/2003
CACC 38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3年第385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3年第327號)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及 | ||
| 申請人 | 陳育強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
聆訊日期:2004年5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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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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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陳育強和盧萬慶同被控一項勒索罪。兩人都否認控罪。
2. 經審訊後,由請人和盧萬慶都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鉅漙裁定罪名成立。
3. 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
4. 案件受害人黃錦明(黃先生)是位於香港吉席街22-24號順興大廈地下店舖曼聯體育用品公司(以下簡稱該店舖)的東主。
5. 黃先生認識盧萬慶,原因是盧萬慶自1999年開始每3 個月都會光顧該店舖。黃先生稱盧萬慶為 "文祺"或 "祺哥"。
6. 黃先生指在2003年2月15日晚上約7時50分,盧萬慶到該店舖問黃先生是否有 "跟" 三合會及他的 "大佬" 是否 "雲祥"。黃先生否認後,盧萬慶向黃先生說: "你舖頭開咗十年都天下太平,我班細佬又冇入嚟畀你麻煩,每個月又冇畀「陀地」,我單位而家有事,想同你攞住10,000鈫先,當交「陀地」喇。”。
7. 當黃先生說沒有錢時,盧萬慶表示願意將金額減至5,000元,並說一兩天後會派 "亞強" 到該店舖收錢。
8. 黃先生感到十分驚恐,但他沒有正式到警署報警,而是致電他一名當警員的朋友 - “俠士”和他商量。商量後,警員為黃先生填寫了一份 "情報報告" 表格,將事件知會警方。該做法是一種另類報警途徑。
9. 2003年2月17日下午約一時,警員到黃先生的店舖,問他是否願意和警方合作。黃先生表示願意後,一名便裝警員被安排在該店舖的後方,等後適當時機採取行動。上述安排是透過多名警員,包括一名偵緝警長作出。
10. 同日下午約1時45分,申請人抵達該店舖並向黃先生說:“「祺哥」叫我嚟攞啲嘢喎,你準備好未呀?"。
11. 當黃先生說沒有錢時,申請人打電話及在電話說,“「祺哥」, 佢話冇喎!" 後,隨即向黃先生說: “「祺哥」詐型喎,你知西環「義堂」阿文祺哥最大,惡晒,祺哥冇話個個月同你收,當順佢意喇,唔係叫 "細佬" 嚟搞你仲麻煩潻! 我在「義堂」幫「祺哥」收,你醒目啲......你今日籌掂佢喇!"。
12. 當申請人說完上述的話後,正欲離開該店舖時被警員拘捕。
13. 除了黃先生向法庭說出他和申請人的交談外,較早前被安排在店舖後方的便裝警員亦有作供。該名警員亦確證了雙方交談的內容。
14. 黃先生否認曾有欠人任何債項。
15. 作供自辯時,申請人指自己去該店舖只是替盧萬慶追收欠債。申請人說在2003年2月17日午飯時,和盧萬慶一起。 盧萬慶說被黃先生氣壞,因黃先生借了他5,000元,但拒絕清還。申請人說自己自動請纓, 替盧萬慶向黃先生追回欠款。
16. 申請人承認有到過該店舖,當時黃先生只是問他盧萬慶說過甚麼,並表示錢仍未籌妥。申請人否認有說過任何涉及勒索或三合會的說話。
17. 原審法官經詳細分析證據後,否定申請人的證言。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既然對黃先生欠債之事一無所知,他實不會盲目地去找黃先生追債。當被問及上述一事時,申請人亦多次迴避問題。
18. 原審法官指出辯方指向黃先生追債的說法,全屬聲稱,沒有任何借據支持,亦沒有任何具體資料顯示黃先生借款的經過。
19. 原審法官更指出黃先生對申請人的指控,有多名警員的證供支持。如申請人的證供屬實,則表示警方反黑組的一整隊警員向法庭說謊誣告申請人,但辯方沒有指出該批警員誣告他的動機。
20. 原審法官接納黃先生和其他警員的證供,裁定申請人確實和盧萬慶夥同犯案,以黑社會手法向黃先生勒索5,000元,因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21. 申請人在其書面申請書內指遭警員及黃先生誣告。他說控方曾表示案發當日已將有記號的錢準備好,但卻沒有將錢交給他。申請人指出拘捕他的警員說是在拘捕他後兩小時才向他錄取口供,但結果是另外一名警員接見他。申請人亦指黃先生沒有正式報警,卻有警員在該店舖埋伏拘捕他,而警方既然有促份時間準備,為甚麼卻不安裝錄音系統或針孔閉路錄影機等裝置將案發時的情況記錄。
22. 原審法官已將警方接獲消息的經過詳細列出。他明確指出當勒索案的受害人驚恐,而受害人又認識警員的情況下,由警員為他填寫 "情報報告" 表格是正確做法,亦是另一種報案的途徑。
23. 申請人提出的其他論據,都不是推反定罪的足夠理據。
24. 本案全取決在黃先生和其他多名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25. 原審法官有權否定申請人的自辯證供而接納黃先生和警員的證供,繼而根據該些控方證據,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這是絕對正確和合理的裁決。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妥善之處。
26. 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要求推反定罪的申請。
| (張澤祐) | (楊振權) | (彭鍵基)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