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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禮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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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3-CH-2004-1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禮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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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5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25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4年第178號)

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
申請人羅禮邦(LAW LAI PONG)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9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4年11月25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1.  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本庭延展針對刑罰而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

控罪

2.  2004年5月21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席前,就3項控罪受審:

(1)2003年3月12日,在上海街一單位内,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内含0.3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0.44克混合劑;
  
(2)於同日同地,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24片及0.16克碎片内含共1.74克咪達唑侖的片劑,以及内含6.2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8.35克混合劑;
  
(3)於同日同地,經營煙窟。

刑罰

3.  2003年3月12日,申請人與兩名其他人士在九龍上海街的單位内被拘捕。申請人在原審法官席前否認控罪,但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以下刑罰:

(1)第一項控罪,判監2年;
  
(2)第二項控罪,判監3年3個月,其中2年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餘下1年3個月分期執行;
  
(3)第三項控罪,判監2年,其中9個月與第一、第二控罪同期執行,餘下1年3個月分期執行;
  
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4.  2004年6月11日,申請人只是作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而並沒有作出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

5.  2004年7月15日,申請人放棄作出其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要求延展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期限的申請

6.  五天後,即2004年7月20日,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延展針對刑罰而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由於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應於判處刑罰之日起計28天内作出(見《刑事程序條例》第83Q條(2)),申請人應最遲於2004年6月18日作出其申請(2004年5月21日加28天,乃2004年6月18日)。因此,申請人遲了大概1個月才作出申請。

原則

7.  法庭考慮是否延展期限時,會考慮某些事宜,此做法是確立已久的。該等事宜包括:

(1)延誤有多久;
  
(2)所提出的延誤理由;
  
(3)擬作上訴的理由成功機會有多大。
  
本席現將該等事宜逐一考慮如下:

8.  首先,就延誤有多久而言,本申請延誤了稍微多於一個月後才作出。換言之,申請人所用的時間是法例所規定的雙倍。這延誤不能説是輕微的。

9.  第二,有關申請人所提出的延誤理由方面,申請人在他於2004年7月20日的誓章中聲稱:

“本人羅禮邦事因之前我提出上訴不服和刑期過重,以爲是同一件事情進行中,後來取消上訴不服,並維持上訴刑期過重。但有關部門要我解釋過期理由,而我對法律程序不認識以致有此延誤,敬請原諒。”

10.  可是,申請人說他較早時是針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這說法明顯是錯誤的。只要看看其申請,便知道他只是針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因此,申請人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來解釋其延誤。

11.  第三(亦是最重要的一點),至於申請人擬作上訴的理由成功機會方面,申請人針對刑罰擬作上訴的理由只是:

“原審法官對本人判刑過重,對本人不公平。”

12.  申請人在本申請的聆訊中亦口頭陳述說,他在管理煙窟事件中的參與程度,比其他各被告人為低。就第3項控罪而言,其他各被告人承認控罪後,原審法官把刑罰按照慣例扣減1/3,所以判他們監禁16個月。換言之,原審法官是以兩年作爲量刑基準。該量刑基準與用在申請人身上的,是一樣的。

13.  本庭已考慮下列案例: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 HKSAR v Wong Kam-wo [2001] 2 HKLRD 290及HKSAR v Ng Ka-wing Kevin CACC 563/1999。本庭認爲,原審法官所判的刑罰(無論各項刑罰或總刑罰)既沒有原則性的錯誤,亦並非過重。在 Ng Ka-wing Kevin一案中,上訴法庭確認,管理煙窟罪所涉及的刑責在於為吸毒者提供方便。各被告人明顯以小組形式管理煙窟。他們有些人把守鐵閘及各處入口,有些人則向吸毒者提供用具。即使申請人的工資比其他被告人為低,但這點並沒有改變上述情況。

14.  因此,申請人要求延展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期限的申請,應予拒絕。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馬游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