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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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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2-CH-2005-02-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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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4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44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4年第55號)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請人紀世偉
 KI SAI WAI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5年2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2月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紀世偉原被控4項罪,包括第一項強姦、第二項搶劫、第三項普通毆打和第四項盜竊罪。

2.  申請人承認第四項盜竊,但否認其餘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暫委法官彭偉昌會同陪審團審理。第三項毆打罪沒有進行審訊,原因是控方不提證據,只要求將控罪記錄在案。

3.  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第一項強姦罪成立;第二項搶劫罪不成立,但交替性盜竊罪則成立。

4.  彭法官判申請人強姦罪入獄5年,兩項盜竊罪分別入獄,1年6個月和1年。彭法官亦下令兩項盜竊罪刑期中的6個月和1年要和強姦罪的5年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需服刑期共6年6個月。

5.  申請人不服判刑,現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6.  第一、二項控罪的受害人是妓女,以‘一樓一鳳’形式在荃灣德昌樓內一住宅‘營業’。

7.  申請人假扮顧客進入受害人住宅後要求服務。受害人要申請人先付款,但申請人要受害人先服務。

8.  為了迫使受害人就範,申請人使用武力,恐嚇會毆打她。最後申請人將受害人強姦。

9.  申請人沒有用安全套,但有在受害人的體外射精。

10.  強姦完受害人後,申請人逗留在犯案現場,吸受害人的香煙和吃她的水果。申請人更恐嚇受害人,要她付錢,否則其‘大佬’會找受害人。最後申請人取去受害人的250元,5條鎖匙、一包香煙和一張八達通卡後離去。

11.  第四項控罪受害人亦是從事‘一樓一鳳’的妓女。申請人假扮顧客要受害人先服務,後付款。受害人拒絕後,申請人拿走了受害人的手袋後奪門而去。

12.  申請人取去手袋內的現金650元和八達通卡後,將受害人的手袋丟棄。

13.  申請人19歲,國內出生。他有三次犯罪記錄,包括企圖搶劫,入屋犯法和普通毆打罪。犯罪時,申請人不足18歲。

14.  原審法官指出在受害人拒絕先服務後收錢的建議,申請人立刻露出兇相,強姦受害人。雖然申請人使用的暴力不太嚴重,但足以令受害人恐慌。申請人更有搜索現場,拿走財物。

15.  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雖然年輕,但多次犯罪,而‘更新中心判刑’及‘教導所判刑’都不能阻嚇申請人,令他不再犯罪。

16.  就強姦罪和盜竊罪,原審法官分別以5年和1年6個月為量刑基準。因申請人認罪,故第四項盜竊罪刑期扣減三分一至一年。

17.  原審法官亦將控罪的刑期部份分期執行,以達到總刑期6年6個月。

18.  在其上訴通知書,申請人指刑期太重,要求扣減刑期。他沒有提出其他理由支持申請。

19.  強姦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一般刑期不會少過5年。

20.  申請人假冒顧客欺凌從事‘一樓一鳳’行業的婦女,罪無可恕。

21.  申請人亦非初犯,故不能期望法庭輕判。

22.  本庭已考慮過案件背景和申請人的背景,本庭認為控罪的個別刑期和全部控罪的整體刑期,都絕非明顯過重,更沒有違反任何判刑原則,本庭沒有理據更改。

23.  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駁回,維持原判。

(胡國興)(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