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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Proceedings2004

有關黃卓標先生的事宜

Files (2)

45022-CH-2005-04-13

有關黃卓標先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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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001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0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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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黃卓標先生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商標國際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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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4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13日

 

判案書

 

1.  這個申請由黃卓標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2005年3月7日的破產命令,直至上訴法庭就上訴作出判決。

2.  在上訴期間,如暫緩執行原審法官的命令,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兩點:第一點,如果不暫緩執行命令會否導致即使上訴得直,結果也會變得毫無意義;第二點,申請人的上訴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和勝訴機會。

3.  本席並不認為,如果不暫緩執行破產命令,會導致黃先生的上訴變得毫無意義。

4.  至於黃先生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據他的上訴通知書,他並不否認欠下呈請人某些債項。他所提出的唯一上訴理由,是因為他作為董事的殷頴有限公司(“公司”),已經將兩個貨櫃交了給呈請人,剩餘只有一個貨櫃未交,而貨櫃的價值也不是呈請人所追討的金額;由於復活節假期的關係,公司在短期內未能取回貨櫃交給呈請人,公司已承諾於2005年4月18日前把貨櫃交回給呈請人。

5.  根本席理解,即使黃先生對呈請人追討的金額有所爭議,並無爭議的事實是黃先生仍然欠下呈請人一筆債項,而他及公司都沒有能力償還。本席並不認為黃先生的上訴,具有充分的理由和勝訴機會。

6.  故此,本席拒絕黃先生這次的申請。本席裁定,黃先生需要支付破產管理署及呈請人在這項申請的訟費。

7.  本席裁定破產管理署及呈請人的訟費,各為HK$4,000.00,將由黃先生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范紀羅江律師事務所轉聘伍凱麟大律師代表出席

欠債人:黃卓標先生,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葉寶蓮律師代表出席

44626-CH-2005-03-07

有關殷頴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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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110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4年1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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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殷頴有限公司 (Prosper Glories Limited) 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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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001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0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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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黃焯標先生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商標國際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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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3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3月7日

 

判案書

 

1.  這是一個清盤呈請及破產呈請,本席一併處理。兩個呈請的呈請人都是商標國際有限公司,均在2004年10月18日提出。兩個呈請追討的債項,都是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1382號在去年7月7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根據該判決,殷頴有限公司(簡稱“公司”)及其董事黃焯標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債項為HK$4,450,000.00,附帶利息及指定的訟費為HK$1,615.00。

2.  由於公司及黃先生都沒有支付該債項,呈請人曾以各種方式,嘗試扣押公司及黃先生的資產,以執行得直判決,不過都無功而還。呈請人在2004年7月21日,對黃先生發出了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黃先生。

3.  呈請人根據執行得直判決未遂的原因,提出了清盤呈請及破產呈請。兩個呈請的第一次聆訊日期在去年12月中,曾押後數次讓雙方商討及給予債務人一些時間,希望能與呈請人達成還款的協議。

4.  據呈請人的大律師陳述,公司雖然向呈請人交出了一些貨物的零件,以抵銷部份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不過該批零件的價值,遠低於黃先生指稱的價值;所欠的款項數目,也並非如黃先生所述,公司及他只欠下六十多萬元的餘款。

5.  無論公司及黃先生所欠的債項,是呈請人所稱的四百多萬元或只有六十多萬元,很明顯,時至今日,公司及黃先生都沒有能力去償還呈請人的債項。

6.  黃先生今天向本席提出要求,把兩個呈請再度押後兩星期,待公司籌措資金及向公司的一個債務人追討債項。

7.  就此,黃先生並沒有提出令本席信納的證據,去支持他的說法,在兩星期之內,公司及他確有相當的把握,可以清還呈請人的債項。本席並不認為在這情况下,把兩個呈請押後會有任何意義。

8.  由於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無爭議,而公司及黃先生都沒有能力償還,本席認為呈請人應得其法律賦有的權利。本席遂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及對黃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9.  呈請人在兩個呈請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及黃先生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范紀羅江律師事務所轉聘伍凱麟大律師代表出席

公司:無許可代表出席

欠債人:黃焯標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