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470-CH-2004-05-10
有關葉毓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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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2038/2004
HCB 203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 2004年第2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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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葉毓强事宜 有關呈請人Pacific Centur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Top Glory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單方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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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 2004年5月10日
判案日期: 200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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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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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以債務人未能清還判決債務為理由,提出本呈請。
2. 該判決債務在2003年3月起,已須以分期付款形式支付,但債務人從未支付該債務。
3. 債務人在2004年5月5日的聆訊及今日聆訊,要求將本呈請押後一個半月,因為他的親屬承諾會協助他清還有關債務。
4. 鍳於債務人從未清還判決債務的任何部份,而他現時的聲稱,亦缺乏證據支持,本席同意呈請人的意見,認定並無充份理據將本呈請押後。
5. 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所涉訟費應由債務人支付。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呈請人:由黃志剛律師事務所轉聘方欣然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薛花嘉詩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