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32-CH-2004-09-13
有關梁超明事宜 由星島有限公司(“星島日報”督印與承印)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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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504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5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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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梁超明事宜 | |
| 由星島有限公司(“星島日報”督印與承印)單方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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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宣判日期:2004年9月13日
判案書
1. 在這申請梁先生破產的訴訟,其實法庭一而再、再而三給予梁先生數次機會,與申請人達成協議或還清所有債項。但正如梁先生自己也說,他是不可以迫申請人接受他的分期還款建議。當這個還款建議債權人沒有接受,而法庭亦認為分期還款時間過長,法庭惟有頒布破產令。梁先生兼要付申請人的訟費。
| (任懿君)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債權人:由徐嘉慎律師事務所委派李傑偉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張偉顏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