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殷頴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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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110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4年1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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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殷頴有限公司 (Prosper Glories Limited) 的事宜 | |
|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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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001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0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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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欠債人黃焯標先生的事宜 | |
| 有關債權人商標國際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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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3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3月7日
判案書
1. 這是一個清盤呈請及破產呈請,本席一併處理。兩個呈請的呈請人都是商標國際有限公司,均在2004年10月18日提出。兩個呈請追討的債項,都是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1382號在去年7月7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根據該判決,殷頴有限公司(簡稱“公司”)及其董事黃焯標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債項為HK$4,450,000.00,附帶利息及指定的訟費為HK$1,615.00。
2. 由於公司及黃先生都沒有支付該債項,呈請人曾以各種方式,嘗試扣押公司及黃先生的資產,以執行得直判決,不過都無功而還。呈請人在2004年7月21日,對黃先生發出了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黃先生。
3. 呈請人根據執行得直判決未遂的原因,提出了清盤呈請及破產呈請。兩個呈請的第一次聆訊日期在去年12月中,曾押後數次讓雙方商討及給予債務人一些時間,希望能與呈請人達成還款的協議。
4. 據呈請人的大律師陳述,公司雖然向呈請人交出了一些貨物的零件,以抵銷部份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不過該批零件的價值,遠低於黃先生指稱的價值;所欠的款項數目,也並非如黃先生所述,公司及他只欠下六十多萬元的餘款。
5. 無論公司及黃先生所欠的債項,是呈請人所稱的四百多萬元或只有六十多萬元,很明顯,時至今日,公司及黃先生都沒有能力去償還呈請人的債項。
6. 黃先生今天向本席提出要求,把兩個呈請再度押後兩星期,待公司籌措資金及向公司的一個債務人追討債項。
7. 就此,黃先生並沒有提出令本席信納的證據,去支持他的說法,在兩星期之內,公司及他確有相當的把握,可以清還呈請人的債項。本席並不認為在這情况下,把兩個呈請押後會有任何意義。
8. 由於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無爭議,而公司及黃先生都沒有能力償還,本席認為呈請人應得其法律賦有的權利。本席遂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及對黃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9. 呈請人在兩個呈請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及黃先生的資產支付。
| (關淑馨)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呈請人:由范紀羅江律師事務所轉聘伍凱麟大律師代表出席
公司:無許可代表出席
欠債人:黃焯標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