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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THI T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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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0-CH-2005-01-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THI T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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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5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5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68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NGUYEN, THI THOA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宣判日期:2005年1月13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使用偽造身分證」,控罪(2),「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處長授權而居留」,及控罪(3),「違反遞解離境令」,分別處入獄15 個月、15 個月和18 個月,同期執行,即共1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 以下是上訴人承認的案情 :

「3.2004 年 10 月 19 日,入境處人員突擊一小食店發現被告人在店內工作。調查發現被告人在2004 年9 月向店主出示一張姓名為範任芳(PHAM Thi Phuong)的身分証找工作,店主並交出一張該身分証的副本。調查更發現被告人是遞解離境令的受制人,上述身分証是偽造的。
   
 4.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真名叫NGUYEN Thi Thoa,生于1961 年 6 月 18 日。1996 年 7 月 1 日,香港當局向她發出遞解離境令,她明知從此被禁來港。1996 年 11 月 5 日,她被遞解離境。
   
 5.2004 年 8 月 3 日,為了來港找工作,被告人付出了2000 元從水路偷渡來港。非法入境後,她經朋友取得上述的假身分証。她用這假身分証找到上述小食店的工作。」

3. 下面則是裁判官就上訴人背景及判刑理由的陳述 :

「6.被告人現年43 歲,丈夫已過身,她有一子一女依靠她供養,她在越南做小販維生,因入息不足而借下高利貸,因此她的兒子被拉了去坐牢,被告人為救兒子被迫來港賺錢。
   
 7.被告人犯本案前已有4 次違犯有關入境罪行的記錄,包括管有偽造身分証,非法居留及違反遞解出境令。
   
 8.有關偽造身分証罪,在R v Shamim Nawaz [1994]1HKCLR195,班立德法官在198頁中說,如果犯案人管有偽造或他人身分証時背後目的是用來找尋工作,或是延長在港居留時間,認罪後判監15 個月不能說過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武 [2001]1HKLRD121,包鍾倩薇法官把各類管有偽造及他人身分証犯案人歸類及分析,作出判刑建議。她認為如果犯案人用了身分証去找工作,1 年監禁(認罪情況)是合適的。
   
 9.有關非法居留罪,已有明確指引,認罪情況下應判監15 個月。
   
 10.有關違反遞解出境罪,本席已考慮了HKSARv Vu Thi Van Anh,HCMA289/2000; HKSAR v Abiner and another, HCMA1331/2000,及 HKSAR v Nguyen Chi Trung, HCMA1095/2001.
   
 11.在上述最後一案中,貝珊法官在分析過多宗有關先例後,認為初犯此罪者在認罪下應判監18 個月,再犯者一般應判監21 個月。本席同意此看法。
   
 12.被告人已有多次犯入境事務罪行的記錄,她非法入境再用假身分証找工作,對香港入境法例置諸不理,以往的判刑對她明顯未能起阻嚇作用,本席應對她作出一個更嚴厲的判刑以阻嚇她再次來港,本席已考慮了她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而對她判處上述刑期。本席因為同情她的背境,才下令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4. 一言蔽之,上訴人所得的刑期,既無原則上的錯誤,也絕不過重。上訴人在我面前,哭哭啼啼地亦只是重複在裁判官席前提過的所謂求情理由,要求減免一兩個月,可謂徒然浪費法庭時間。

5. 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