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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VAN CONG (范文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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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4-CH-2004-12-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VAN CONG (范文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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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6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6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25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PHAM, VAN CONG (范文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31日

裁決日期:2004年12月31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違反遞解離境令」和控罪(2),「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處長授權而留港」罪名成立,分別處入獄12個月和21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 以下是裁判官就本案情節、上訴人背景及他本人在量刑時所作的考慮,原文見裁判官書面判詞的有關段落:

「2.2004年11月6日,警方發現上訴人匿藏在一輛貨車車底,自內地皇崗非法進入香港的落馬洲,乃將他拘捕。上訴人承認他是一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警方調查顯示香港保安局剛於2004年6月24日對上訴人發出遞解離境令,他被禁止再度入境。
   
 3.上訴人現年27歲。他稱他的雙親已辭世,因長期失業,他欲偷渡入境謀取工作。
   
 4.上訴人在1999年至2003年間共有五項刑事紀錄,其中有兩項與本案首項控罪相同,三項與次項控罪相同。最後紀錄是在2002年12月6日,他因兩項與本案相同的控罪,各被判處21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5.上訴人在短時期內重覆干犯同樣的控罪,完全漠視法紀。他在2000年至2004年間,因他的多項判刑,大部份時間在香港監獄中渡過。本席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今番犯事,輕易被拘捕,旨在得以再度走進牢房,此舉會增加本地在保安和經濟方面的壓力。無論如何,考慮有關控罪的嚴重性,上訴人多次非法入境及其他因素,本席判令上訴人就他的控罪分別入獄12個月和21個月,兩項同期執行。」

3. 一言蔽之,裁判官的判刑,根據HKSAR v. VuThi Anh [2000] 2 HKLRD 284及R. v. So Man-king & Others [1989] 1 HKC 142兩件案例,絕不過重,反而偏輕。相反,上訴人在本席席前,根本提不出任何上訴理由,只重覆地請求輕判,可謂徒然浪費法庭的時間。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