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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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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0-CH-2004-1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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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0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0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029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侯家傑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8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法官考慮了戒毒所報告之後,判被告人入戒毒所,與他現正服刑的戒毒所命令同期執行;並賠償2,110元給當事人。上訴人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

2.  案情指,當事人是一名14歲的女學生,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上訴人。在一個晚上,上訴人向當事人借了她的手提電話,接着便失踪了,沒有歸還電話給當事人,當事人於是報警,但找不到該手提電話。

3.  在量刑時,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破壞了朋友之間的互信,所以裁判法官認為這案情較嚴重,不適合罰款處理。

4.  上訴人現年20歲,有關的戒毒所報告內,顯示出上訴人是癮君子,有毒癮。在今年6月24日,因為另一件案被判入戒毒所,上訴人以往有刑事記錄,他一共有五次刑事記錄,最近的三次分別是在2002年是毆打及意圖行劫,2004年5月是盜竊及2004年6月是詐騙。他曾被判感化令、勞教中心命令及緩刑。他最後被判入戒毒所。

5.  這可顯示出上訴人在過往的刑罰不能給他阻嚇性,裁判法官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認為恰當的刑罰應該監禁3個月,但考慮到因為上訴人是在戒毒所服刑,為了可以幫助上訴人改過自新去戒毒,所以裁判法官認為適當的刑罰是繼續判上訴人在戒毒所。與現時在戒毒所的命令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

6.  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他唯一一個上訴理由是因他認為應該早些釋放,可以與他的家人團聚過年,但這不是法庭可以適當考慮減刑的理由,正如梁律師指出,在裁判法官判的刑罰是與上訴人在戒毒所服刑的命令同期執行,理論上沒有加長上訴人在戒毒所服刑的時間,但這要視乎上訴人在戒毒所的表現。

7.  本席已閱讀過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很小心考慮到各方面的情況才判上訴人到戒毒所,其實裁判法官判上訴人這刑罰是想幫上訴人,本席不認為這刑罰是有過重的現象或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