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日輝及另一人 訴 YEUNG SIU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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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28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2004年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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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申請人 | 李日輝 | |
| 第二申請人 | 翁燕玲 | |
| 對 | ||
| 答辯人 | YEUNG SIU 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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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2005年1月31日
判決書日期:200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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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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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的陳詞提到因為治安問題,作為安裝這鐵閘在現時位置的理由,但本席認為治安問題不能作為剝奪其他業權擁有人行使業權的理由。這鐵閘將部分公共的樓梯圍起,令到其他擁有業權使用這部分樓梯的人,無法行使其應有權力,本席認為治安問題都不能作為保存這鐵閘在現時位置的理由。
2. 答辯人更提及方便長者出入和有關他們的安全的理由,本席亦不認同這是一個足以剝奪其他業權擁有人行使業權的理據。這幢樓梯的設計其實很普通,本席看不到有甚麽有關長者安全的理由,須要將它安裝在現時的位置,若真的沒有適合的位置,答辯人根本不應該安裝這鐵閘,因為公契是要遵守的。
3. 雖然答辯人說這鐵閘安裝在現時的位置,不會對任何其他人士引致不便,但這也不能構成一個剝奪其他業權擁有人行使業權的理由。
4. 答辯人更說這鐵閘是在申請人未成為中間樓層的業主之前已經裝好,但這並不能構成保存這鐵閘於現時位置的理據,因為公契是一向都不准這樣子安裝鐵閘的,而且這樓梯的部分,即是被鐵閘擋住的部分,一向都是公眾地方,就算是申請人未作為業主之前,這裡已是公眾地方,所以鐵閘必須要移除。
5. 至於答辯人指控申請人在進行本案時曾用假口供,本席認為這指控並不影響已頒下的禁制令,本席在頒令時所依賴的理據是樓梯是公共地方,而公契是不准許任何業主以任何行動和方式去剝奪其他業主使用公共地方的權力,本席的判決並沒有依賴任何所謂假口供而作出,所以本席不會就這指控而撤銷禁制令。
6. 至於答辯人指控申請人有違反公契的行為,答辯人隨時可以向本處申請濟助,本處並不會基於答辯人有這此指控,便撤銷禁制令。
7. 所以本席要撤銷答辯人擱置禁制令的申請。本席更裁定答辯人就這申請須支付申請人訴訟費200元。
8. 本席現更將禁制令中所有“42天”的期限改為“2005年3月15日(星期二)”,即凡禁制令提及“42天”,均改為 “2005年3月15日(星期二)”。而訴訟費2,770.50元和200元則必須在2005年2月28日或之前繳付。
| 陳江耀法官 | |
| 土地審裁處 |
第一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及由楊少玲女士代表。(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