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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張綺帆 訴 區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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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CV326/2005張綺帆 訴 伍貽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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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CA576/2003張綺帆 訴 伍貽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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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3-CH-2007-05-11

張綺帆 訴 區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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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11& 373/2005;及CACV 326/2005

CACV 311& 37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311及373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2003年265號)

____________

上訴人張綺帆
對
答辯人區錦源

____________

 

CACV 32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326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2003年576號)

____________

上訴人張綺帆
對
答辯人伍貽芹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7年5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5月11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就三宗合併處理的上訴案件CACV 311/2006,CACV 326/2006及CACV 373/2006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申請人為上訴人,CACV326/2006的答辯人為伍貽芹,他這次未有出席聆訊。CACV 311/2006及CACV 373/2006的答辯人為區錦源,由區慶祥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反對申請。

3.  事沿申請人與前夫伍先生離婚,由歐錦源律師代表申請附屬濟助。申請人不滿家事法庭判決,在高等法院提出訴訟,指區律師疏忽,亦指伍先生與歐律師串謀隱瞞或轉移資產,令她的附屬濟助申請失敗,要求賠償損失。原審法官判申請人敗訴,申請人提出上訴,指法官出錯,亦指歐律師與法官串通。上訴被駁回。

4.  就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規定:

“(1)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根據終審法院案例Chao Keh Lung v. Don Xia (2004) 7 HKCFAR 260裁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條所賦予的上訴權利,並不涵蓋未經算訂損害賠償申索。即使這類申索已經評定,而法庭判給的賠償額評定為超逾100萬元,情況也沒有分別。因此,申請不符合第22(1)(a)條的規定。

6.  本案只涉及事實的裁斷,上訴理由實為原審論據的重申,本庭不認爲原審法官的裁斷出錯。因此,本案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問題。而本案亦沒有特殊的情況,構成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所以,申請亦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

7.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駁回。

8.  代表答辯人歐律師的歐大律師在庭上表示,若申請被駁回,答辯人要求訟費。申請人則指訟費應歸於終審法院上訴的結果。基於本庭拒絕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因此命令申請人須繳付答辯人歐錦源於此申請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交聆案官評定。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任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於CACV 311/2005 & CACV373/2005; 及CACV 326/2005)

答辯人:由區錦源律師行轉聘區慶祥大律師代表(於CACV 311/2005 & CACV 373/2005)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於CACV 326/2005)

56615-CH-2007-04-02

張綺帆 訴 區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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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3-CH-2007-01-25

張綺帆 訴 區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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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11/2005 & CACV 373/2005

CACV 31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311號

(原高院民事案件 2003年第265號)

 

原告人張綺帆
對
被告人區錦源

 

CACV 37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373號

(原高院民事案件 2003年第265號)

 

原告人張綺帆
對
被告人區錦源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1月25日

判決書 日期:2007年1月25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申請是關於HCA 265/2003一案的被告人向原告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經已排期於2007年3月28日進行聆訊,需時1天。

2.  上訴法庭享有酌情權決定是否要上訴人繳付法庭上訴訟費保證金。一般來說,假如上訴人有可能在上訴失敗後不能或不會支付申請人的上訴訟費,法庭會傾向要求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3.  原告人一直未有繳付法庭過去對其頒布的訟費命令;加上她在其回應的誓章中並無提出任何證據顯示她有意或有能力支付上訴的訟費;再者,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的裁決是針對事實的裁定。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認為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不高。

4.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頒令原告人需繳付法庭上訴訟費保證金;至於金額方面,經過區慶祥大律師的解釋,本席認同港幣30萬元過高,合理金額應為港幣15萬元。

5.  本席命令原告人須在14天內向法庭繳交港幣15萬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如原告人未能在期限內繳付上述訟費保證金,其上訴會自動撤銷,而原告人亦要支付被告人這兩宗上訴案的訟費。

6.  本席須明確指出:原告人共提出3宗上訴,其中兩宗與本案被告人有關,分別是CACV 311/2005和CACV 373/2005;另外一宗與本案被告人無關的是CACV 326/2005,故本席的命令只限CACV 311/2005和CACV 373/2005。

7.  本申請的訟費歸於這兩宗上訴案中。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由區錦源律師行轉聘區慶祥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