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祥 訴 何淑儀
HTML content
CACV 6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6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0年第19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原告人 | 陳榮祥 | |
| 及 | ||
| 被告人 | 何淑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28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12月3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被告人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式英在2005年1月24日的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2. 2007年10月22日,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命令被告人繳存法庭45,000元,作為原告人的上訴訟費保證。
3. 被告人不服,向本庭提出上訴。
4. 該命令是楊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合適的決定。
5. 有關行使酌情權後所作的決定,除非楊法官在原則上出錯,否則本庭不能干預其決定。楊法官並沒有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被告人承認如果上訴失敗,她將無力負擔上訴訟費。
6. 針對被告人聲稱原告人欠她的款項,楊法官在其判詞已清楚處理。楊法官說原告人在SCTC 54793/1999案中欠被告人42,000元,連利息在內至今總值約75,000元。楊法官的裁決已反映上述事件,所以訟費保證金由120,000元減至45,000元。
7. 至於被告人聲稱的其他欠款,楊法官並沒有列入考慮範圍之內。理由很簡單,因為被告人在其反申索書並沒有連同該三筆欠款一起追討,所以依楊法官所說,因為「事件已超過了8年,何女士受時限法例的約束。她向陳先生追討該三筆欠款成功機會不太[大]」。
8. 況且被告人向本庭解釋該三筆欠款其中由被告人的有限公司借出,所以無論如何也不可以用來抵銷被告人的責任。
9. 根據以上理由,本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下令她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訟費數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人 : 由李漢生律師樓轉聘葉劍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