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16-CH-2005-08-08
有關陸志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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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308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3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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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溫振儀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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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HCB 308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3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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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陸志強事宜 由呈請人法律援助署署長單方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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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5年8月8日
判案日期:2005年8月8日
判案書
1. 兩宗呈請是基於兩債務人無能力償付債項而提出。有關債務源自法院較早前就訴訟所涉之訟費而發出之訟費命令。
2. 本席經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及審閱過在兩宗呈請中已存檔的文件,及債務人在聆訊時呈交的資料後,同意呈請人指債務人並無任何合理理據,申請將兩宗呈請押後或將之撤銷。
3. 故此,本席決定依呈請人要求,就兩宗呈請發出一般破產令,所涉訟費從債務人產業中支付。
|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呈請人:由律政司司長指派何志森政府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周鳳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