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78-CH-2006-05-09
黃舉順 訴 培賢教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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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5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等法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5年第55號
(原勞資審裁處案件2005年第1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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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 黃舉順 | |
| 及 | ||
| 被告人 | 培賢教育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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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4月3日
判決日期:2006年4月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6年5月9日
判 決 理 由 書
1. 2006 年4 月3 日,本席拒絕給予申索人上訴許可,就勞資審裁處在2005 年7 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在庭上已經說明了判決的理由,現將之扼述如下。
2. 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共4 項目,其中兩項被告人承認責任;餘下兩項,即代通知金和有薪年假,經審訊後被審裁官駁回。
3. 原審時,雙方的爭議是到底被告人可否引用《僱 傭 條 例》第 9 條即時解僱申索人。本席已經細心閱讀了所有証據、審訊記錄騰本和審裁官的判案書,本席不擬在此重覆雙方的案情。
4. 本席同意審裁官的裁決,雖然被告人尚欠申索人薪金,但申索人不能在未先得到被告人同意之前,自行從他由學校收取的款項拿走HK$10,000,作為其薪金。要知道,申索人從學校收取的款項是屬於被告人的,申索人擅自拿走HK$10,000是不正當的,也有違僱員對僱主的忠誠責任。因為申索人的嚴重失職,被告人當可引用《僱 傭 條 例》第9 條即時解僱申索人。
5. 另外,申索人不滿審裁官就某些事實的爭議作出對他不利的裁決。本席認為,審裁官的裁決並無不妥之處,申索人不能以此為上訴理據。
6.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申索人上訴許可。
| ( 潘兆初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