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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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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9-CH-2006-0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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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7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71號

(九龍城法院案件2005年第2634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余浩祥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2月10日

判案日期:2006年2月1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余浩祥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違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1)條,被判罰款$2,500.00和停牌6個月。被告人不服判刑上訴。

案情概要

2.  2005年8月9日上午6時20分,上訴人在彌敦道(北行第二線)駕駛的士JV9481,轉入咸美頓街口時,上訴人沒有遵守管制其方向的紅色交通燈號,以至其車頭撞向第二證人的車輛的右前方,導致第二證人的車輛撞向左,並碰撞第一證人的車輛的左前方。三車均有損毀,但沒有人受傷。意外時正下雨,路面濕滑,街燈照明充足,交通流量中等。

裁判官的理由

3.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規定:

“(1)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 -

(a)  … … … …

(b)  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即 $10,000.00)及監禁12個月。

(2)任何人如 –

(a)  首次就第(1)款所定罪行為被定罪,須至少被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

但法庭或裁判官可基於特別理由,而命令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一段較短期間或命令不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

4.  上訴人向裁判官求情時指出,他是全職的士司機,月薪有$7,000.00,離婚,每月要支付$3,000.00贍養費予兩名子女。此次意外他要支出$6,000.00的墊底費。上訴人解釋,他當時只顧看有沒有乘客,沒注意到已經轉了紅燈。上訴人在2002年有2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2005年有一次違反交通標誌和2次的超速的定額罰款。裁判官指該紀錄反映上訴人近年的駕駛態度不佳,裁判官參考案例R v Li Chi Wai [1981] HKLR29宗歐敬祿大法官(O’Connor  J)指出停牌對職業司機的額外損失。裁判官考慮到停牌對上訴人尤其是其子女的生活影响,所以判處條例定名之最低停牌時限6個月,罰款定為$2,500.00。

上訴理由

5.  上訴人呈交書面理由指當時並非刻意衝燈,只是沒有留意。被告人亦重申經濟困難,因年齡已52歲,求職不遂,全無收入,他要求暫緩法定停牌期限或將期限縮短。

6.  在庭上,上訴人指他曾參報護衛員,但要上課程,到畢業取得資格已為時太晚。對於尋找清潔一類非技術工種,他就指不知道如何申請。

考慮

7.  上訴人只針對判刑上訴。法定最低判罸為停牌6個月,除非可指出特別理由。不留意交通燈號,並非特別求情理由。而就上訴人之生活問題,雖是一個求情因素,但並非構成特別理由,因為上訴人未能指出以他的情況,他不可能找到其他無須駕駛執照或其他技術要求的工種。

8.  因此,上訴人針對判刑的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