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38-CH-2006-02-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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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8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8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5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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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李餘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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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2月15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15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2. 上訴人現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判罪。上訴理由是證據不足,定罪不穩妥。
3. 本案的案情十分簡單,控方第一證人(即該行人)作證稱她在事發地點過馬路,當時她站在路邊,清楚看到她左面5-6米的馬路情況後,見沒有車輛從左面駛過來,便以普通步伐橫過馬路。行了3-4步後,就被上訴人駕駛的汽車撞到,她的右腳趾被車輪輾過。
4. 上訴人作證稱,第一證人從人群中,沒有觀察馬路的情況,便衝出馬路,所以撞到上訴人車輛的倒後鏡,當時他已經駛過第一證人數尺。
5. 裁判官接納第一證人的證供,認為她沒有衝出馬路。並且認為上訴人沒有留心馬路的情況,以致撞到證人,因此裁定上訴人駕駛不小心的罪名成立。
6. 雖然上訴人車上的右邊的倒後鏡被拗折的情況,與第一證人所說,她的右腳趾被上訴人的車輛輾過的情況有矛盾,但裁判官在裁決時明顯地已顧及這方面。他不認為這一點可以影響他相信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可靠的。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就本案的事實,根據他接納的證據,作出裁決。裁判官是聽過雙方證人的口供,及看過雙方證人在證人台的表現,才接納一方的証據,上訴法庭不應干頂,裁判官的裁斷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所以上訴駁回。
| (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吳美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