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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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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66-CH-2005-06-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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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9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9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94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楊加色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6月2日

裁判日期:2005年6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6月15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四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I(1)條;共判監禁8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 控方案情指在2004年10月5日早上11時35分,入境處人員到達西貢大網仔志輝徑41號一間正在裝修的村屋進行反非法勞工行動,發現兩名工人正在村屋外牆髹油。調查時他們出示雙程證;他們是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香港,不准在港從事僱傭工作。

3. 其後入境處人員在屋內再發現另外兩名男子在內工作(一名正打磨牆壁,另一名正在替天花髹油)。他們兩人亦是持雙程證以訪客身份留港者,亦不准接受僱傭工作。

4. 上訴人是村屋裝修工程承判人。當入境處人員找到上述4名訪客時,上訴人亦在村屋內。入境處人員拘捕上訴人,警誡後上訴人作出招認。入境處人員將上訴人的招認供詞記錄在記事冊上,稍後回到入境處再錄下會面記錄。上訴人在庭上確認記事冊的記錄和會面記錄是其自願供詞。

5. 在記事冊第7個答案,上訴人說「以上4名大陸人都係我請佢哋嚟志輝徑41號做嘢」。在會面記錄中,上訴人說是一名叫Peter的朋友介紹他承接村屋的油漆和泥水工程。入境處人員發現的4名訪客都是他聘請在這村屋做油漆和泥水工程的。上訴人知道他們持雙程證,但因趕時間完成工程而聘請他們,上訴人打算在收到工程費才計算他們的報酬。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作供聲稱,村屋的裝修工程分別由6名承判人負責,上訴人負責水泥油漆部份。他本人很少到村屋。由於要趕工,他才到村屋。在10月1日,他在街上撞到一名曾姓男子(該曾姓男子是上述4名持雙程證男子其中之一)。上訴人指曾是其多年朋友,上訴人以為他已來港居住。曾說自己失業,並問上訴人是否要幫忙。翌日上訴人便和曾前往村屋。曾協助他完成工程,但上訴人不是聘請曾工作;雙方亦沒有提及酬勞。至於另外3名工人,上訴人說他只是在10月3日到達村屋時才首次見到,上訴人不認識他們,亦不知他們持有雙程證。

7. 至於上述在記事冊上的第7個答案,上訴人說他應沒有如此說。

上訴理據

(1) 定罪上訴

8. 上訴人在本席面前並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據,他只是向本席作出一些查詢。在本席將裁判官的裁斷理由書向他詳盡解釋之後,他接納他根本沒有任何上訴理由。

(2) 判刑上訴

9. 至於判刑方面,雖然上訴人指刑期過重,但當本席向上訴人解釋其實裁判官就每一項控罪是判處3個月監禁,及在考慮了刑期整體性之後,下令上訴人只需服刑8個月;並將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告知上訴人後,上訴人表示他不能提出任何理據指刑罰過重。

10. 上訴人向本席解釋,他在被判罪名成立之後,收到他前妻的信件,獲告知他養子因發高燒入院。他在情急之下便申請進行上訴。直到在本席面前,上訴人仍然不知悉他養子的情況如何。

裁決

11. 上訴人根本不能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他亦沒有任何資料證據顯示他養子的情況足以構成特別或人道理由,令本席考慮干預裁判官的判刑。本席下令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均駁回,維持原判。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