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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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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43-CH-2005-06-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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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0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0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0016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朱建國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6月15日

裁判日期:2005年6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6月23日

 

判 案 書

 

背景

1. 上訴人朱建國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5個月。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 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49100號 ,他作供指在2004年11年18日晚上約9時54分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執行職務時,發現在一輛從內地駛入香港境內的貨車車底下匿藏着兩名思疑是非法入境者的男子。他通知其他同事將該車截停,其後該兩名男子被拘捕,其中一名男子是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截查盤問上訴人,上訴人不能提供任何身份證明文件。

辯方案情

3. 上訴人同意他當日確實匿藏在貨車車底下,亦同意他並沒有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及入境處處長授權可留在香港。上訴人指他並無意圖偷渡來港。他指在事發當日,他原先在深圳二線境外,希望進入深圳特區內找尋工作;但礙於他沒有深圳特區通行證件,他不能進入。他惟有在二線關口附近匿藏在一輛貨車車底下進入深圳特區,當時約是晚上7至8時左右。上訴人指貨車在過了二線關口後確曾停定,但他當時沒有時間下車,因此上訴人是在不情願及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被帶來香港的。

上訴理據

4. 上訴人指裁判官並無作出調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只是依靠估計。上訴指他上貨車時只是約7至8時,故此裁判官指他曾長時間逗留在車上,只是裁判官的估計。上訴人亦指裁判官指在二線關口附近理應有公安在場,這亦只是裁判官的估計。

裁斷陳述書

5.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如此說:

「 7. 至於被告的證供,他在作證時被盤問下指出,他不單不認識該輛貨車的車主或司機,甚至該車輛的目的地在何處也不知道。他說在深圳二線關口附近匿藏在該車輛,既在關口附近,相信附近亦應有公安在場,被告此方面的證供實在相當可疑。其次,既然被告只是想進入深圳特區內,過了二線關口便是了,為何車輛曾停定時被告也不下車呢?本席並不相信他當時並沒有足夠時間這樣做。被告指匿藏時約為晚上7至8時,但到達邊境管制站時已是晚上9時54分,被告又何須逗留在車輛內這麼長的時間呢?明顯地,被告說他只是希望進入深圳特區境內的說法並不可信,本席不接納他的證供。
   
  8. 毫無疑問,被告匿藏在貨車車底下,在邊境管制站被截獲及拘捕,他的意圖明顯是非法進入香港境內並且逗留,而他並沒有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授權。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控罪,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

6. 本席考慮了案情和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沒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憑空作出猜測。裁判官是根據他席前的證供來作出合理的推論。在事發時,上訴人的確沒有香港身份證明文件,亦沒有入境處處長的授權可以留在香港。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言,認為上訴人匿藏在貨車車底下直到香港落馬洲邊境管制站意圖明顯是非法進入香港境內並且逗留,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 在本案,無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定罪不安穩。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