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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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2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2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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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何錦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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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5年8月10日及10月4日
裁判日期: 2005年10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0月7日
判 案 書
背景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雜物」罪(煙蒂)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條,被判罰款$5,000。上訴人就罪名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
2. 本案案情簡單。在事發當時零晨時分,兩名警員作軍裝巡邏,看見上訴人。警員截查上訴人,其間上訴人手持的香煙掉在地上。控方指上訴人故意將香煙丟在地上,上訴人則指是警員在搜查他期間,用手拍向其腰部,令至其手中的煙蒂掉下。
爭論點
3. 本案的爭論點在於上訴人是故意將煙蒂丟下,或是意外使煙蒂丟下。
證供
4. 警員54128(證人(一))的證供是他在搜查完畢後,在記事冊上作記錄時上訴人突然將手上的煙蒂彈開。
5. 警員51500(證人(二))則指上訴人是在被其同僚搜查期間,左手「彈出支煙仔」。
6. 上訴人指在搜查期間 ,他被拍打腰部而令致煙蒂意外掉下。
裁定
7. 雖然證人(一)及證人(二)均指上訴人將煙蒂彈開,但兩人就當時證人(一)是仍在搜查上訴人期間或已完成搜查,證供有分歧。
8. 在本案,上訴人不爭議他是手持香煙,香煙亦掉在地上,問題是他故意丟下香煙,抑或是因被拍打腰部,而引致香煙意外掉下。
9.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證人(一)的證供清晰,在盤問下沒有被動搖,及他的證供「在重要的方面亦得到其在場的」證人(二)的證供佐證。裁判官並無指出上述分歧,及他如何處置有關分歧。
10. 既然證人(一)及證人(二)一直一起,為何證人(一)說是事發在搜身完成後、在記事冊上作記錄時;而證人(二)則指仍在搜查期間呢?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並無處理此重要分歧之處。裁判官亦無充分考慮證人(二)的證言支持上訴人所指的「搜查期間」,要是事件確發生在搜查期間,是否有可能上訴人的煙是意外掉在地上呢?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定罪不安穩,故此本席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 : 由律政司黎劍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