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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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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88-CH-2005-11-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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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3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3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伍國財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9日

判決日期:2005年11月9日

判 案 書

1. 本上訴案件在於上訴人能否看到「不准右轉」的交通標誌。以當時的情況,應該最好有兩個類似的標誌,一個在左邊,一個在右邊。若只果得一個「不准右轉」的標誌,則該標誌應該放在右邊比放在左邊尤佳。

2. 本席今日看過上訴人呈堂的照片,認為一個謹慎的司機當時應該是看到該標誌的。上訴人給予口供時,沒有說當晚有任何很高的車輛(例如貨車)停泊在該處,令他看不到標誌。他只說當時可能被前面的車輛阻礙了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標誌。

3. 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證明了上訴人當發生事沒有一個合理的辯解,所以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吳美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