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088-CH-2005-11-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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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3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3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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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伍國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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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9日
判決日期:2005年11月9日
判 案 書
1. 本上訴案件在於上訴人能否看到「不准右轉」的交通標誌。以當時的情況,應該最好有兩個類似的標誌,一個在左邊,一個在右邊。若只果得一個「不准右轉」的標誌,則該標誌應該放在右邊比放在左邊尤佳。
2. 本席今日看過上訴人呈堂的照片,認為一個謹慎的司機當時應該是看到該標誌的。上訴人給予口供時,沒有說當晚有任何很高的車輛(例如貨車)停泊在該處,令他看不到標誌。他只說當時可能被前面的車輛阻礙了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標誌。
3. 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證明了上訴人當發生事沒有一個合理的辯解,所以上訴駁回。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吳美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