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日進 訴 HONOLULU COFFEE SHOP o/b CENTRE SKY LTD (CENTRE SKY LTD 經營檀島咖啡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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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等法院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案件2005年第2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2005年第1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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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LO YAT CHUN (勞日進) | |
| 對 | ||
| 被告人 | HONOLULU COFFEE SH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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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6日
裁決日期:2005年10月21日
判 決 書
1. 針對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2005 年7 月26 日裁定申索人敗訴的判決,申索人現申請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
2. 申索人自2004 年7 月16 日起,受僱在被告人公司經營的茶餐廳,任職煮麵師傅,並簽署了一份僱傭合約。
3. 2005 年5 月5 日,被告人通知申索人,因為茶餐廳的粥麵檔虧本要結束,申索人的僱傭合約將在2005 年5 月14 日結束。
4. 2005 年5 月8 日,被告人以申索人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指示和故意生事,即時解僱申索人。
5. 2005 年6 月8 日,申索人在小額薪酬索償處提出申索,要求被告支付6 天薪金作代通知金,和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仲裁官的判決
6. 本案只涉一項事實的爭議。雙方爭議的是2005 年5 月8 日申索人被解僱前的事實經過。申索人指被告人的董事楊先生走到麵檔,用粗口罵他,他因此回罵,結果被解僱。楊先生的證供則指申索人坐在爐頭閱讀馬經報紙,他叫申索人不要坐在爐頭閱報,卻遭申索人以粗口高聲辱罵,影響了正在茶餐廳的顧客,部份更急急離開,楊先生因此即時把申索人解僱。
7. 仲裁官經衡量分析雙方證據後,認為申索人的證言不足採信,拒絕接納為事實的真相。仲裁官認為楊先生及其妻子的證言真實可信。他因此接納被告人的抗辯理由,裁定事實經過是如楊先生所述。
8. 仲裁官因此裁斷被告人解僱原告人,是因為他在工作時閱讀馬經報紙,違反雙方早前簽署的僱傭合約第 13(c) 條,而且申索人拒絕服從被告人要求他停止閱讀的合理要求,以及用粗言辱罵被告人,影響在茶餐廳內的顧客。
9. 在此事實裁斷的基礎下,仲裁官認為被告人是因為申索人行為不當,故意不服從僱主的合理和合法指示,而按《僱傭條例》第 9 條予以即時解僱。仲裁官因而裁決被告不需付任何代通知金,和按比例計算的有薪年假薪酬,並撤銷申索。
申索人擬提的上訴理由
10. 申索人的上訴理據可歸納如下:
(1) 被告人辭掉他應給予補償,包括他在離職前未享用的有薪假期。
(2) 仲裁官不應問訴訟雙方有沒有證人,更不應因為他沒有證人便判他敗訴。
(3) 被告人傳召的證人是被告人公司董事楊先生的妻子。她必然偏幫楊先生,所以仲裁官不應信納她的證言。
許可申請判決理由
11.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 31(1) 條規定,訴訟人祇能因為仲裁官在法律論點上出錯,或其裁決超越仲裁處權力範圍而提出上訴。一般而言,有關事實方面的裁斷,不屬可提出上訴的範圍。
12. 縱觀申索人在其上訴許可申請書和聆訊時的陳述,申索人是堅持自己的說法才是真實,並認為仲裁官不應接納被告方的證供和說法。
13. 事實上,本案的關鍵在於2004 年5 月8 日下午引致楊先生決定即時解僱申索人的事發經過。申索人和楊先生各有一個說法,這是事實方面的爭拗。最終仲裁官裁斷楊先生的證言可信,予以採納為判案的基礎。仲裁官所作的是一項事實方面的仲裁,不屬可上訴的範圍。
14. 再者,仲裁官已就此裁斷作出解釋和說明理由。仲裁官亦特別指出他對申索人的證言存疑的原因。基於仲裁官是經聆聽和分析後作出這些事實方面的裁斷,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或輕易推翻。
15. 至於證人的問題,仲裁官是有責任向訴訟各方查詢有否證人和講解傳召證人的作用和後果,這亦是為有效履行他在條例下第 17(3) 條就申索相關事項進行調查的權責。
16. 誠然,被告人公司的兩名證人是夫妻關係。仲裁官亦清楚知道這點,並提醒自己要小心考慮楊太太的證言。最終他認為她的證言清楚和真實可信,這是仲裁官權力範圍內的事實裁斷。法庭不能單因為兩人是夫妻,便斷然認定他們一定互相偏幫或作出不真實的證言。值得注意的是楊太太作證時,只說及目睹申索人大聲罵楊先生和有部份茶客因此結賬離開,她並沒有表示知悉引致申索人罵楊先生的原因。而按申索人的說法,他是確有罵楊先生,只是他聲稱楊先生無故罵他在先,他還口在後。由此可見楊太太的證言其實是相當中肯。此外,申索人亦沒有在本申請中提出具體說法,以指出楊太太的證供在哪方面不可信。
17. 至於申索人表示他應得到通知期的補償,和他有年假未放應得到補薪這點,按《僱傭條例》第 9 條,如僱主解僱一名員工,是因為僱員的行為不當或他拒絕服從僱主合法合理指示,則無需給予通知或付代通知金。此外,按條例第 41D(2) 條,如果僱主是按第 9 條即時解僱員工,他不須支付按比例之有薪年假薪酬。有鑑於仲裁官的事實裁斷,和被告人有權援引第9 條即時解僱申索人,申索人在法律上不具有申索的理由。
總結
18. 基於上述分析和原因,申索人不能顯示其擬提的上訴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本席因此拒絕批予提出上訴的許可。
|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