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綺瑜 訴 香港中國旅行社筲箕灣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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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5年第1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3年第106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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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鄧綺瑜 | |
| 對 | ||
| 被告人 | 香港中國旅行社筲箕灣分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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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8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8月16日
判案書
1. 這是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2. 就是次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曾多次頒令將聆訊延期以讓申索人尋找免費或私人的法律代表。然而,直到如今申索人仍未能尋得法律代表。由於申請聆訊已押後多次,而本席亦認為申索人能獲得免費法律代表的機會極微,故不允再將聆訊押後。
3. 申索人指政府有責任為她提供免費法律代表,本席不接納該論點。申索人亦稱她願意自費聘請私人法律代表,本席認為若那真是實情,申索人斷沒有理由到如今仍未能尋得私人法律代表。
4. 無論如何,如前述,本席認為本宗許可申請已拖延多時,故不接受申索人再一次要求將聆訊押後的申請。
5. 就上訴許可之申請方面,本席認為申索人之申請毫無理據。
6. 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內,要求審裁處頒令被告人發給申索人一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明顯地,如審裁官所指出,那一個申索要求,完全超出小額錢債審裁處之司法管轄權範圍:見《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之附表內所載的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7. 審裁處拒絕受理申索,完全正確。
8. 此外,亦一如審裁官指出,相同或相類之申索,申索人已曾在審裁處及高等法院多次提出:見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編號1994年第12468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4年第11166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編號2000年第12276號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編號2001年第25145號。申索人所提出之多次申索,均為法庭或審裁處頒令予以撤銷。
9. 基於一案不能兩審之原則,審裁官認為申索人不能再舊事重提,針對被告人提出申索,故將其申索撤銷。
10. 審裁官之判決,完全正確。
11.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申索人毫無申請上訴許可之理由。故本席頒令,撤銷其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