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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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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8-CH-2007-07-27

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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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7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 年第 378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5 年第 86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吳紹英 
 與 
被告人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7 年 7 月 24 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 年 7 月 27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原告人就本庭 2007 年 5 月 23 日的判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現要求本庭批予許可。

2.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一名上訴人只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1)案件涉及 $1,000,000 或以上的最終判決,上訴人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
(2)案件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或因其他原因獲上訴法庭或終審法庭行使酌情權批予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 本庭的裁決是維持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的命令,要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判決。由於這不是一項最終判決,故此原告人沒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另外,本庭認同鄧國禎副庭長所行使的酌情權。本庭看不到本案案情存在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須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4. 再者,原告人指代表被告人的律師誤導法庭:第一、被告人的李德禮律師曾存檔一份 2007 年 2 月 28 日宣誓的誓章,但原告人本人從沒有收到該份誓章。其實,這份誓章是關於被告人的律師是在甚麼時間及以何種方式將文件送交原告人,而當中提及的文件是指申請訟費保証金的傳票、支持誓章、被告人的陳詞大綱及案例列表。原告人承認已經接獲有關的文件,故此本庭看不到李律師有誤導法庭之處;第二、原告人指她從沒有收到被告人提交法庭的 2007 年 5 月 14 日陳詞大綱。該陳詞大綱是被告人反對原告人就訟費保証金命令所提出的上訴。該份文件的內容極為簡單:被告人的大律師說他是會依賴早前訟費保証金申請的陳詞大綱及重申因原告人有經濟困難,要求她繳交訟費保証金。被告人的大律師告知本庭該份陳詞大綱是在 2007 年 5 月 14 日以郵遞方式送交原告人的。原告人早前就她的上訴已向本庭提供了詳細的書面理由。本庭當時沒有要求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發言。即使原告人沒有收到該份文件,本庭都不認為原告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總結

5. 本庭拒絕批予許可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 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轉聘林雲浩大律師代表。

 

57180-CH-2007-05-23

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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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7-CH-2007-03-09

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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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37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378號

(原高等院法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2005年第863號)

 

吳紹英原告人
對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2日

判決書 日期:2007年3月9日

判決書

1.  被告人申請要求原告人28天內繳付19萬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2.  本上訴是關於剔除原高院民事訴訟案的傳訊令狀,涉及原告人與被告人有關天水圍美湖居第2座38樓B室及天台的交易。

3.  原告人已不止一次就此交易提出訴訟,例如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639號及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394號。

4.  原告人表示自己沒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5.  本席認為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甚微,所以認為適合判處原告人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6.  至於保證金的數額,本席認為19萬元過高。由於上訴案情極為簡單,所以合理數額應為6萬元。

7.  本席頒布以下的命令:

(一)    原告人須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金額為港幣6萬元。

(二)    原告人必須在28天之內將港幣6萬元繳存入法庭,在這段期間,上訴程序會暫時被擱置。

(三)    若原告人未能如期提交有關保證金,她的上訴將被撤銷,而原告人亦要支付被告人上訴的訟費。

(四)    今次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勝訴的一方。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李德禮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