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84-CH-2007-03-14
林建雄 訴 警務處處長李明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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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158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第1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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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林建雄 | |
| 對 | ||
| 被告人 | 警務處處長李明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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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4日
判決日期:2007年3月14日
判案書
1. 本席撤銷原告人林先生的上訴。
2. 《高等法院規則》第 77 號命令第 7(1)(a) 條規則清楚訂明,在任何針對官方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均不得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14 號命令第 1 條規則向法庭申請,作出被告人敗訴的簡易判決。基於這個規定,林先生的上訴因此被駁回。
3. 對方律師出於好意給予林先生信函,解釋有關規則的規定。可是林先生仍然繼續他的上訴。本席現頒令,本聆訊的訟費隨著訴訟的結果判由原告人支付,訟費循簡易程序評定為3,000 元。
|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