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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Proceedings2006

有關徐得真的事宜

54872-CH-2006-10-27

有關徐得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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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268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2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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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徐得真(欠債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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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判案書

 

1.  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徐得真先生自己提出。債務人自願申請破產,只可基於無力償還債項作為理由。

2.  徐先生最大的債權人,是恆生銀行有限公司(簡稱“銀行”)。他欠下銀行的債項,包括私人借貸及信用咭欠款,總數約為十五萬元。銀行反對徐先生破產,宣稱他並非沒有能力還款,而是不願意還款,藉申請破產逃避還債的責任。

3.  銀行所持的理據,可簡述如下。

4.  徐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聲稱自己每月的開支為HK$23,500。這數目與他在2005年9月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提供的資料,有很大的出入。他當時向銀行報稱的每月開支,只有HK$7,200;在入禀法院時提交的經濟能力說明書,報稱的開支卻為HK$23,500,這數目是他向銀行報稱開支的三倍。

5.  徐先生作供時,承認他在經濟能力說明書提供的開支項目,有多項數目都是不確實的,包括他的個人生活費、供養妻子及女兒的生活費、供養母親的生活費、租金、水電、煤氣及電話費,和日常生活用品雜費。這些項目,據他今天的證供,在4月入禀法院時,他的每月開支正確數目應為HK$15,400。

6.  徐先生任職報館印刷技工,每月入息是HK$18,000。他每月需向銀行還款的數目約HK$4,600。故此,徐先生在入禀時的收入,是不足夠支付他每月所有的開支。

7.  徐先生目前的每月開支,據他今天的證供,已增加為HK$16,100。

8.  徐先生向法庭承認,他在2000年9月向銀行申請私人貸款,有意調低了他的開支,使每月有盈餘,希望銀行批准他的貸款申請。他承認這是誤導了銀行。

9.  徐先生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也曾作出承諾,沒有銀行的書面同意,不會向其他的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他並沒有遵守承諾。銀行給予他貸款後,他再向四間財務公司總共借了約HK$95,000。

10.  徐先生在他的誓章,並沒有交代這些貸款的用途。今天作供時,他透露向財務公司借得的款項,都在澳門賭博輸光了。

11.  根據資產及負債狀況說明書,徐先生除了每月的薪金外,並沒有任何儲蓄或有價值的資產。他欠下無抵押債權人的債項,直至入禀當日,總數約為HK$244,500。

12.  本席裁定徐先生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清還他的債項。本席對他頒下破產命令。反對債權人的訴訟費用,本席命令在徐先生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徐得真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反對債權人:李郭羅律師行李麗明律師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豁免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