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57-CH-2007-01-29
有關黃喜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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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962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9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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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黃喜光事宜
由呈請人人事登記處處長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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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7年1月29日
宣判日期:2007年1月29日
判案書
1. 本呈請是基於較早前的司法程序中頒佈的訟費命令以致的債務而提出。債務人就本呈請所能提出的唯一較具理據的反對理由是,他願於5年內(甚或2至3年內)清還有關債項。
2. 呈請人認為債務人並無居港權,亦不能在港獲得工作,故並未能顯示他具充分的還款能力。
3. 本席同意呈請人的陳述。故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並須支付有關訟費。
|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呈請人:由律政司指派朱國銘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Mr Y Lo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