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378-CH-2007-02-01
李茹英 訴 龍德福藥業(香港)有限公司經營仁心中西綜合醫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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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1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06年第17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6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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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李茹英 | |
| (LEE YU YING ALICE) | ||
| 被告人 | 對 | |
| 龍德福藥業(香港)有限公司經營 | ||
| (LONGDEFU MEDICINE (H.K.) LIMITED 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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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7年2月1日
宣判日期:2007年2月1日
判案書
1. 首先,法庭信納今天的聆訊通知書等文件已送達到被告人註冊地址,他理應已充分知悉今日的聆訊。
2. 上訴人(申索人)的申索,是基於被告人欠她的三個月薪金,即2005 年5 月至7 月。審裁官並不信納雙方有此協議。
3. 但申索人之證人覃玲芳所作的證供,關於被告人劉超平曾經同意在2005 年5 月開始支付薪金一事,並沒有獲得審裁官適當和充分的考慮。這點已足以構成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4. 因此,本庭判令申索人之上訴得直,上訴人並獲得是次上訴的訟費,如訟費數額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5. 本案發還勞資審裁處,由另一審裁官重新審訊。
|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沒有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