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13-CH-2007-04-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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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4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4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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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溫志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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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4月19及24日
裁決日期:2007年4月24日
判案書
定罪上訴
1. 有關上訴人的定罪上訴,本席有以下裁決:
(1) 上訴人未能符合上訴聆訊時須重新提交新證據的程序。
(2) 即使上訴人符合該程序,但他現在所提出的所謂新證供,其實不應在上訴聆訊時才提出,因該些證供是上訴人自己的新證供,上訴人應在聆訊時向裁判官提出,但他當時決定不向裁判官提出。
(3) 這些所謂新的證據,是上訴人今日在犯人欄內提出的,既沒有經過宣誓,也沒有經過主控官的盤問。
(4) 本席不接納上訴人今日在法庭所作之證供。
(5) 上訴人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不服判罪上訴被駁回。
減刑上訴
2. 減刑上訴的原則,並非是考慮若由本席審訊,刑期會否與裁判官所判的相若,而是上訴庭須考慮裁判官所判的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或原則上犯錯。除非上訴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明顯過重或原則上犯錯,否則上訴庭是不應干預裁判官的裁決。
3. 就上訴人的刑期,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干犯任何錯誤,故上訴人的減刑上訴亦被駁回。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