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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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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8-CH-2007-08-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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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5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5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619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李雨川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8月29日

裁決日期:2007年8月29日

判斷理由書

1. 本席就裁決日判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的原因,列述如下。

2. 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控方第一證人鄭先生(即駕駛該輛輕型貨車的司機)、控方第二證人(即該名到場調查的警員)及上訴人的證供,最後他的結論是相信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為誠實及可靠的證人。故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當時事發的情況。

3.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有很多矛盾之處,尤其是關於上訴人當時駕駛車輛在分界線上行駛時的情況,所以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正如代表答辯人的伍大律師陳詞所指,這是裁判官在聽過證人的證供後對事實的裁決,在法律上裁判官是有權對事實作出裁決。

4. 上訴庭沒有聽過證人作供,也沒有觀察證人作供時的表現。其實證人在證人台上說甚麼,本席沒有一個謄本,只有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簡略陳述他們的證供,所以上訴庭很少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5. 代表上訴人的蔡大律師今天提出兩點上訴理據。就第一點理據,蔡大律師主要指翻看照片及兩部車輛損毀部份及損毀程度,就可支持上訴人的證供,即當上訴人欲駛回左線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就從後衝上來,當時車速很快,大約時速80 公里,撞到上訴人的車輛。

6. 就這一點上訴理據,本席同意伍大律師的陳詞及裁判官的見解及所引述的案例(The Queen v. Pang Chik Pak, HCMA1510/1966),指在審訊時沒有一位專家協助法庭,所以裁判官不可能只根據該些呈堂相片對此作出裁決。

7. 就蔡大律師第二點上訴理據,即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他當時車速為時速50 公里,他的車輛曾與上訴人的車輛並列而行一至兩分鐘。蔡大律師的論點是翻看該副圖、呈堂相片及控方第二證人警員的證供,指事發該段路的長度根本不可供兩部車輛以時速50 公里並列而行一、兩分鐘這麼久。

8. 伍大律師陳詞指該一、兩分鐘的時間根本只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大約計算,而不是實質當時兩部車並列而行兩分鐘。故此,就這一點,本席不可接納蔡大律師的陳詞。

9. 雖然沒有專家協助裁判官,但翻看呈堂相片,兩車的損毀程度及損毀部份,似乎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版本脗合,即當上訴人欲切線時,兩車發生碰撞,車側撞在一起,故此,兩車的車側損毀,上訴人車輛的左邊及控方第一證人車輛的右邊均損毀。

10. 總括來說,本席不接納蔡大律師的陳詞所指,本案定罪不穩妥及不安全。故此,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

上訴人:  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轉聘蔡耀邦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