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克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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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2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5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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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克里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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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5月19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5月19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個月,然他不服定罪及刑罸,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本席無需再詳細敍述,簡單來說,控方案情是在案發當日,在白沙灣懲教所的病房內,上訴人當時是一名囚犯,他拒絕穿上褲子。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高級懲教主任。控方第一證人警告上訴人時,上訴人衝上前用左拳一拳打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胸口上,當時有兩名懲教主任上前協助制服上訴人,當時上訴人亦有掙扎,稍後,控方第一證人去看醫生,在他的胸口驗到有一紅印。
3. 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亦有被盤問。控方第一證人否認當上訴人被捉着時有用手掌打上訴人的臉。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二級懲教助理,他給的口供基本上和控方第一證人是一致。
4.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作供,指他自己當時在病房廁所內,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廁所叫他穿上褲子,他穿上褲子後,被帶到另一個地方,在那裏,他被懲教主任打了右邊面很多次。上訴人否認曾經有出拳打過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說他被打是因為他曾就病房的狀況投訴懲教處。
5. 裁判法官聽取完各證人口供後,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口供是真實和可靠。裁判法官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和他被打一拳的情況脗合。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當時是講真話,但信納上訴人所受的傷與他在被制止和制服時掙扎的情況脗合。
6. 本席翻閱了醫療報告,上訴人當時的右眼角有腫及有4條傷痕在他的背部。裁判法官因此認為傷勢是脗合,和上訴人當時掙扎所受的傷勢,是沒有出錯。
7. 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裁判法官提出足夠理由相信控方證人而不相信上訴人。上訴人今日上訴聆訊作出自辯,他唯一的上訴理由是他不服定罪,因為他指出他沒有打人,而再沒有其他上訴理由。
8. 本席閱讀過整件案件的證據,認為裁判法官確有充份的理由判上訴人入罪。因此,本席並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定罪決定。
9. 上訴人亦有上訴關於刑罸方面,但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上訴理由,雖然如此,但本席仍有考慮這一項申請。本席認為判處上訴人監禁是必須的,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不屬於嚴重,但是上訴人的確是在懲教醫院病房內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執行職務的懲教處主任,在這情況下,監禁應該要帶有阻嚇性,3個月監禁是適當及不過重。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定罪和刑罸兩方面的上訴,維持原判。
|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