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兼裕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53663-CH-2006-08-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兼裕

HTML content

HCMA37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7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713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王兼裕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8月3日

裁決日期:2006年8月15日

 

判決書

1. 於2006 年3 月9 日,上訴人王兼裕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許瑩瑩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同日被罰款1,400 元。

2. 上訴人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以下節錄裁斷陳述書第一頁「前言」:

「本案是一宗牽涉一輛由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從左2綫切入左3綫過程中,與由第一控方證人駕駛的一輛車牌編號為GM9644的公共巴士發生碰撞的交通意外。」

上訴理由

4. 代表上訴人許卓倫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有五點,以下是節錄自「完備針對定罪上訴理由」:

「上訴理據一: 裁判官未有清楚辨別第一控方証人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上訴理據二:  裁判官沒有正確地評核第一控方証人之口供和錯誤地了解其之証供。

上訴理據三:  裁判官從沒有對辯方第一証人(即專家証人)的証供作出任何裁斷。

上訴理據四:  裁判官在口頭與書面裁決就有關定罪的理由並不一致。

上訴理據五:  定罪不安全及/或不穏妥。」

關於上訴理由

5. 代表上訴人的許卓倫大律師舉出,第一控方證人在主問和覆問過程中,出現了兩個版本。他在提供給警方的口供中說自己曾按了一次嚮號,但在主問中卻說自己按了兩次,在覆問中又反覆說按了一次。本席考慮後,同意裁判官的意見。認為嚮號按了多少下並不重要,按嚮號的目的也無非在於作出提示,對兩車最終因不小心駕駛而相撞的結局並不構成影響。判決的考慮在於上訴人是否有不小心駕駛而導致碰撞。

6. 本席認為,事發當時的交通情況是擠塞的,上訴人切線是不適當的做法。況且,事發地點距離行人路僅一米之遠,上訴人切線更是為不理智和不顧他人安全的做法。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第 38(2) 節,及第 109(5) 節中,已清楚列明,上訴人可因以上證據而裁定不小心駕駛。

7. 此外,意外發生的地點,即踫撞點是在交通燈控制的黃條行人過路處前面,在這點上,有車在軒尼詩道上行走,又有行人在行人過路處上過路,根據道路守則條例,在駛近行人過路處的時候,或如果超車會使其他車輛急速轉向或減速的時候,是不應超車的。作為一個小心的司機,便不應切線超越前面的小巴,理應跟隨小巴而行。從此可見上訴人不但無視其他車輛,對可能過馬路的行人,亦沒有作出適當的考慮和照顧。

8. 上訴人代表指出,因事發前上訴人的車已切入線三分一,巴士應讓其先行走。上訴人提出,意外發生前一刹那,巴士司機其實可以刹車,停下讓上訴人的汽車通過,便能防止意外發生。但是,上訴人沒有考慮到,如果巴士緊急刹車,因物理慣性現象車上乘客會跌倒及受傷。另外,如果巴士刹車,後隨的車輛亦可能因此而收掣不及,造成多車相撞的機會。

結論

9. 綜觀整個案情和詳細考慮過上訴人代表提出的五個上訴理由,本席認為,考慮判案重點在於上訴人是否有不小心駕駛,而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方法的確無視了他人的安全,因此本席不同意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安全和不穏妥的。

10. 本席認為證供中沒有令本席對定罪產生任何疑點,因此,上訴駁回。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劉笑歡律師行轉聘許卓倫大律師代表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