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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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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00-CH-2006-07-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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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9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9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84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宋鴻偉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6年7月21日

裁決日期:2006年7月21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被判監禁15 個月。現被告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根據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他在事發時被截停查問,他承認藏匿在貨車底架,偷渡來港。其後,指模認證顯示其真實姓名為王建男而非宋鴻偉,並且有兩次刑事紀錄:在2002 年3 月7 日,他因為入屋犯法罪及非法入境罪,被判刑共4 年。另外,在服刑期間,又干犯傷人罪,被判3 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3. 上訴人指家中有一同居女友及母親,前者懷有身孕,而母親患有心臟病及貧血病。他因誤信朋友所稱來港做黑工薪酬不薄,但來港翌日已被拘捕。他續稱在拘留其間得悉家中房屋倒塌,母親病情轉重,希望盡早獲釋回家照顧母親。

答辯人回應

4. 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根據女皇訴蘇文景[1989] 1 HKLR 142一案的指引,在上訴人認罪情況下,判處他15 個月的監禁是正確的,他亦指上訴人亦沒有强烈人道理由令致他獲得額外减刑。

判決

5. 根據上訴庭在蘇文景一案的指引,非法入境罪一般的正常量刑是15 個月的監禁,此乃認罪後的刑期。

6. 上訴人提出親人患病病危,然而根據律政司訴劉志平(譯音)及其他人士, CAAR1 & 2/1990的案例中,上訴法庭清楚說明,犯案人明知親人健康欠佳,依然來港犯案,則就算該親人病危,亦不構成減刑原因。

7.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龍禮在HKSAR v. Guo Jing Xing, HCMA15/2006亦援引了此等原則。該案的上訴人亦欲藉母親患病作人道減刑因素。而暫委法官龍禮認為這不構成額外减刑因素。他指:

“The applicant was aware that his mother had already suffered one stroke before he entered Hong Kong on this occasion, with a view yet again to breach the laws of Hong Kong.  He chose to take the risk that her health might decline.”

8. 裁判官正確指出在本案中,上訴人除了認罪外,並沒有額外被認可的減刑因素,事實上,今次並非上訴人首次來港干犯非法入境罪,他在2002 年因這項控罪及其他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他今次明知再非法入境會違反香港法例,但再次選擇來港干犯法例,裁判官只是判處他15 個月的刑期,實屬寬大處理。

9.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