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63-CH-2006-08-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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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3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3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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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梁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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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2006年8月3日
裁決日期 :2006年8月3日
判案書
1. 裁判官採用1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承認控罪而給與三分之一的扣減,刑期為12 個月。
2. 這個判刑,並非明顯的過重,或原則上有任何錯誤,故減刑上訴駁回。
|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