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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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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3-CH-2006-08-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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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3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3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10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梁彬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2006年8月3日

裁決日期 :2006年8月3日

 

判案書

 

1. 裁判官採用1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承認控罪而給與三分之一的扣減,刑期為12 個月。

2. 這個判刑,並非明顯的過重,或原則上有任何錯誤,故減刑上訴駁回。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