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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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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8-CH-2006-09-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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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1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1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9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梁永雄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8月3日及9月22日

裁決日期:2006年9月22日

判案書

 

1. 裁判官在聽取了控方第一證人(一名食環署職員)、控方第二證人(一名到場調查的警員)及本案上訴人等的證供後,裁定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並接納其二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兩名控方證人說出了事實的全部真相。

2. 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定他是一名狡猾、閃縮和不誠實的證人。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根本不是一名露宿者,並肯定上訴人所說的是完全不可依賴的謊言,故拒絕接納上訴人所有證供。

3. 本席沒有機會親自聽取及目睹證人作供,故無法評核他們作供時的態度和表現。而裁判官是事實的裁斷者,他有權作出對案件的結論。

4. 在參閱過本案有關謄本後,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決並無任何疑點或有任何不安穩之處。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