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68-CH-2006-09-19
劉美慧 訴 TANG KWAI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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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3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6年第3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65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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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上訴人) | 劉美慧 | |
| (LIU MEI HUEI) | ||
| 及 | ||
| 被告人(答辯人) | TANG KWAI ON | |
| 經營香港私家偵探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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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9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6年9月19日
判 案 書
1.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規定,申索人若要針對審裁官提出上訴,必須證明審裁官超越了他的司法管轄權,或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2. 本席細心聆聽過申索人的理據,並審閱了相關文件及審裁官的判詞,本席看不到審裁官犯了甚麼法律錯誤。本席認為,有充分的證據足以支持他的判決。
3. 在陳述過程中,申索人提及的法律觀點,本席只可以說是不正確的。
4. 本席認為,並沒有任何合理的理據可以讓申索人提出上訴,所以拒絕批准上訴許可。
|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申索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