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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ing Management Application2006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NO. 55 KINGS ROAD v. REX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54285-CH-2006-09-22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NO. 55 KINGS ROAD v. REX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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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100 of 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6年第100號

 

申請人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No. 55 Kings Road
訴
答辯人Rex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主審法官:容耀榮區域法院法官

審訊日期:2006年8月24 及 25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6年 9 月22  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申索

1. 申請人(“55號法團”)聘用答辯人(下稱“域士”)管理其大厦,由2004年開始,直至2006年尾管理合約終止為止。55號法團指摘域士沒有遵從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送交附表7第8(b)段所列的文件,要求頒令,强制域士交出文件。

2.55號法團只傳召一位証人,經一番擾攘,才能說出要求頒令域士交送的文件,一共五大類,(1)會計帳目正本、(2)2005年12月份會計帳目、(3)大厦管理日誌、(4)法團會議紀錄正本、(5)維修工程帳目、有關招標文件。

“域士”交送文件的責任

3.   間管理公司受法團聘用為經理人代為管理大厦,不一定就因此成為建築物管理條例定義中的「經理人」。是否是「經理人」,還要看管理合約賦予管理公司的權力、公契對有關經理人的規定。雖知「經理人」要有專業判斷,獨立地照顧整體業主的利益,不能盲從僱主(法團)的指示,若有差錯責任自負,見案例「Gallium Development Limited and others V Winnings Properties Management Limited CACV 186/2003」。很多管理公司名義上受聘為經理人,但顧主所賦予的權力,非常有限,根本不是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指的「經理人」,其權力和責任來自管理合約。這一觀點,審訊時本席已提出過,而雙方立場一致,域士是有責任交出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7第8(b)段所列的文件。

英皇道55號、57號的特殊管理問題

4.  涉案大厦(英皇道55號)與相連的大廈(英皇道57號)是共用同一出入口、樓梯、升降機。两座大厦,有各自的公契,有各自的法團。無可避免,两大廈共用的地方、設施需要两個法團充誠合作,互諒互讓才能管理得好。涉案其間两個法團都是聘用域士管理其大厦,促成了两個法團能合作無間、相安無事。可惜因某種原因,两個法團合作關係變壞,55號法團更不與域士續約。域士雖仍然受聘管理57號,但因失去了與55號法團的合作關係,管理上遇上了不少困難。最明顯不過的例子,就是不能再派駐場管理員看守共同出入口,以致閒雜人等可自由進出两座大厦。

會計帳目正本 

5.55號法團沒有給域士營運資金,後者每月呈交帳目,一式两份,並附上收條等文件副本,經前者核實簽署後,才發放款項,及各自保存一份經核實的帳目。

6.55號法團一直擁有此等帳目,此等帳目一式两份,根本沒有正副之分。至於收條等正本,是同時牽涉英皇道57號的,55號法團沒有理由獨據。55號法團的証人又說不出要正本作何用。

7.  此項要求不但不合理,也沒有理據支持。

2005年12月的會計帳目

8.  55號法團沒有提供銀行户口資料,所以域士做不到符合沿用格式的12月份帳目。但域士向55號法團追討12月份的代支費用不遂,己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55號法團己知域士所稱的12月份收支帳目,域士追討款項時,已向55號法團匯報了12月份會計帳目,只不過雙方就此帳目有爭議。

9.  55號法團所要求特定格式的帳目,根本不存在,不存在也不是域士的過失,要求域士交此目也不必要及不合理。

大厦管理日誌

10. 此等日誌是管理55、57號用的,域士仍然負責管理57號,55號法團沒有權利獨佔。况且,域士同時管理两座大厦,是两個法團刻意安排的,域士允許55號法團拿日誌影印,己盡了責任。55號法團要求交出日誌是沒有理據支持。

法團會議紀錄正本

11. 很多會議都是同57號一齊舉行,有關两座大厦管理的會議都紀錄在同一冊子上,55號法團說不出為何不滿意副本而需要正本。同索取管理日誌一樣,這是不合理和缺乏理據。

維修工程帳目、有關招標文件

12.域士只是從旁協助55號法團進行招標維修,後者直接聘請承辦商,並聘用則師顧問監察工程進度。帳目、發放款項等都同域士沾不上關係。所要求的文件,不是附表7所指的文件。

頒令

13. 本席裁定55號法團敗訴,須付域士訟費,以高等法院基準釐定。訟費命令6星期後轉為正式命令,有申請更改除外。

 

 

容耀榮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Mr. P M Yuen of C H Chan & Co 代表。

答辯人:由 Eric Chan of King & Co.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