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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彭群 訴 聯興創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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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2-CT-2007-10-10

彭群 訴 聯興創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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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4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7 年第 142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05 年第 334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彭群 
 與 
第一被告人聯興創建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中國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7 年 10 月 5 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 年 10 月 10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命令原告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龍禮於 2007 年 4 月 17 日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提交 $100,000 的上訴訟費保證金。原告人現就楊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2. 楊法官行使酌情權,命令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有關行使酌情權的法律原則是除非楊法官錯誤地行使有關的酌情權,如他在作出裁決時考慮一些與申請無關的事或者忽略某些重要或有關連的事,否則上訴法庭全體法官是不會推翻他行使的酌情權所作出的命令而另行作出命令的。

3. 上訴法庭在特殊情況下是會命令一名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的。若証據顯示一名上訴人有經濟困難,他在上訴失敗之後沒有能力支付對方的訟費,上訴法庭會視這情況為一項特殊情況而作出要他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

4. 在本案,原告人有經濟困難是一項沒有爭議的事實,但楊法官在作出訟費保證金命令之前也考慮過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因為若上訴人能夠顯示他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極之充分的話,法庭是可以不作出要他提供訟費保證金的命令的。

5. 在本案,原告人指因被告人疏忽,致令他在工作時受傷,遂根據普通法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追討賠償。龍禮法官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因是原告人在受傷後所提供的案發經過與他在法庭上作出的証供不同。龍禮法官裁定他是一名不誠實的証人。原告人在意外發生後聲稱他是從工作架的第一層樓梯跌下來,但在法庭上他作供說是從工作架的第三層樓梯跌下來。原告人現聲稱相片中顯示的有關工作架是超過一層的。本庭認為該張相片未能顯示該工作架有三層的高度,而更重要的是龍禮法官是在聆聽過有關証供之後作出事實裁決,本庭認為原告人未能顯示他已提出了極之充分並足以推翻有關事實裁決的上訴理由。

6. 在這情況之下,本庭認為楊法官的裁決是正確無誤的,故此本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由莊凌雲張貴能律師行轉聘王永愷大律師代表。

 

57855-CH-2007-07-23

彭群 訴 聯興創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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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14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7年第142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05年第334號)

 

原告彭群
對
第一被告聯興創建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國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19日

判決日期:   2007年7月23日

判 決

 

1.  2003年1月23日,上訴人彭群先生在大嶼山竹篙灣廸士尼樂園地盤工作時因工受傷。

2.  彭先生已獲近30萬元的工傷賠償,但他指兩名被告,即其顧主及地盤的大判有疏忽行為及違反了僱主合約及地盤佔用人的普通法責任,未有向他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故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兩名被告追討普通法賠償。

3.  經審訊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龍禮撤銷了彭先生的申請。

4.  彭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希望推反原判。

5.  兩名被告指彭先生經濟能力不佳,如其上訴失敗,他無力支付上訴訟費為理由,向本庭申請,要求彭先生支付上訴訟費保證。兩名被告亦指彭先生的上訴成功機會不大。

6.  高等法院民事案件敗訴一方,有權在指定期限內向上訴法庭上訴,但在某些情況下,對方有權要求上訴一方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7.  《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列出:

“上訴法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就上訴的訟費提供公正的保證。”

8.  上訴法庭有權根據上述規則行使酌情權,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作出適當的上訴訟費保證命令。

9.  一般而言,如上訴人經濟狀況令他無力支付上訴失敗時要支付的訟費,則已構成特殊情況,足以導致針對他的上訴訟費保證命令。

10.  在支持其申請的誓章,兩名被告指出彭先生在公屋居住,職業為雜工,月入不足15,000元。兩名被告指出彭先生積蓄只有5,000元,而其勞工賠償亦早已花光。

11.  兩名被告特別指出彭先生上訴沒有律師代表,顯示他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用。

12.  彭先生沒有就兩名被告對他經濟狀況的指控提出異議。

13.  表面上看來,彭先生經濟情況不佳,無力支付任何訟費已是不爭的事實。

14.  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上訴人上訴勝訴機會甚高,則法庭有酌情權免除一名經濟情況不佳的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責任。

15.  本席不會就彭先生上訴勝訴機會高低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判斷,原因是該做法不恰當。任何源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上訴都需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經過正式聆訊才能作出裁決。但本席需指出,原審時的裁決建基在龍禮法官就意外原因及經過作出的事實裁決。

16.  龍法官裁定意外發生的經過並非如彭先生所述,並因此裁定彭先生索償敗訴。

17.  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更改原審時所作的事實裁決,除非有關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或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反駁的證據有抵觸。

18.  本席不認為龍法官的事實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或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反駁的證據有抵觸。

19.  彭先生未能說服本席應免卻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責任。本席認為合理的保證金為10萬元。

20.  本席批准兩名被告的申請,下令彭先生需在本命令頒下後28天內將現金10萬元存入法庭作為兩名被告的上訴訟費保證金,期間有關上訴要擱置。

21.  如彭先生未能在期限內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則其上訴會自動撤銷而彭先生亦要向兩名被告支付有關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22.  如彭先生在期限內依本命令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則本申請所涉的訟費則根據上訴最終裁決而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由莊淩雲、張貴能律師事務所轉聘王永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