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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陳剛 訴 曾蔭權行政長官及另一人

Files (2)

60282-CH-2007-12-20

陳剛 訴 曾蔭權行政長官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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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8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87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陳剛 
 對 
第一被告曾蔭權行政長官 
第二被告香港房屋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 2007年12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12月2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07年10月22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上訴。

2.  案件的背景及引發的議題已在該判案書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3.  申請人不服,現提出動議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交審理。

4.  本庭駁回申請人司法覆核上訴的決定建基在下列原因:

(一)申請人作出司法覆核申請時,沒有將有關資料向法庭和盤托出,令法庭不能確信他具足夠權益,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二)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延誤甚久;及
(三)申請人反對“公屋扣分制”的申請沒有足夠基礎支持,原因是“扣分制”是有需要,亦是合理、合法的。

5.  本庭裁定以案件的整體情況而言,法庭不適宜行駛酌情權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6.  申請人否定本庭的立場,申請人強調自己和家人確是公屋居民,故有足夠權益提出申請,反對“扣分制”。申請人強調確實錯過了有關信息,故未能及時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故本庭不應以申請延誤而否決其申請。申請人更指“扣分制”是長期實施的政策,故不應受三個月時限的規限。

7.  申請人稱法庭的裁決直接影響68萬戶公屋家庭的居住權,因此應由終審法院作出裁決。

8.  本庭已考慮過申請人的立場及論點。本庭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支持,而在整體的案情下,法庭亦不適宜行使酌情權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9.  本庭重申“扣分制”的目的明顯是為了維護公屋居民的整體利益,避免少數缺德人士的不當行為對公屋居民做成困擾或傷害。只要公屋居民保持應有的公德心,不犯任何缺德行為,他們不會受“扣分制”的影響,相反地更會受其保護。

10.  房屋委員會有責任恰當地管理公屋的衛生及治安,確保居民生活健康愉快,施行“扣分制”是有需要的,絕非申請人所稱的肆意踐踏法律、人道、人權,更非抵觸公平、公正和公義的法律原則。

11.  申請人未能說服本庭應將案件提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 : 無律師代表,親自認訊。

 

58858-CH-2007-10-22

陳剛 訴 曾蔭權行政長官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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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8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87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陳剛 
 對 
第一被告曾蔭權行政長官 
第二被告香港房屋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9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10月22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07年3月20日申請人陳剛先生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香港房屋署在2003年8月1日施行的“屋邨清潔“扣分制”,後在2007年1月1日改名為“屋邨管理扣分制”(以下統稱“扣分制”)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  上述司法覆核申請是針對行政長官曾蔭權和香港房屋署長。

3.  陳先生的立場是“扣分制”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基本法”,香港法律和自然公正法則。

4.  陳先生指“扣分制”歧視公屋居民,原因是公屋居民違反有關條款會被罸款1,500元和扣7分而非公屋居民則只會被勸喻離開有關屋邨。另外公屋居民可能會因扣滿分而遭取消租約,導致無辜家人無家可歸。

5.  陳先生強調“扣分制”主要目的是在協助租戶糾正陋習,但有關陋習並非公屋居民獨有。

6.  陳先生聲稱是屋邨屋民,雖然他向法庭提供的地址只是一個郵箱號碼。

7.  陳先生要求法庭宣佈“扣分制”無效及禁止它在香港執行。

8.  2007年3月21日,原訟法庭馮驊法官拒絕批准陳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原因是“扣分制”實非“任何正確理解其責任的權力機關所不會施行的”。

9.  陳先生不服馮法官的頒令,提出上訴。陳先生要求本庭推反馮法官的裁決,並批准他就“扣分制”的施行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10.  陳先生指“扣分制”剝奪了公屋居民的基本權利。

11.  在其辯論概要,陳先生力稱“扣分制”未經援權,肆意踐踏法律、人道、人權、自然公正法則、亦和公平、公正、公義的法律原則有抵觸。

12.  陳先生指“扣分制”會剝奪公屋居民,包括其無辜家屬的居住權,不但對公屋居民和非公屋居民採納雙重標準,對公屋居民更屬雙重處罸。

13.  陳先生更指負責執行“扣分制”的公司在多個方面都存在問題,亦無適當地實施“扣分制”。

14.  《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賦予高等法院酌情權,司法覆核公法的決定及作出合適的濟助。但申請司法覆核一方需證明符合該命令訂下的多項條件,特別是第3(7)條和第4(1)條,該兩條規則詳列如下:

“3(7)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在申請所關乎的事宜中有足夠權益,否則不得批予許可。
 4(1)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須從速提出,並無論如何均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但如法庭認為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申請的期限,則屬例外。” 

15.  陳先生聲稱是公屋居民,但他卻沒有提供其居住的屋邨名稱和單位。在有關的申請書和誓章,陳先生只將一郵箱作為其地址。

16.  作為司法覆核單方面申請的申請人,陳先生須將有關資料,特別是支持其申請的資料向法庭和盤托出,不得有任何隱瞞。在本申請,陳先生沒有達到上述要求。

17.  再者“扣分制”遠在2003年8月已開始施行,陳先生指經常在大陸居住,故錯過了有關訊息。陳先生的解釋絕不合信。

18.  如陳先生聲稱自己是屋邨居民屬實,他不可能長時期不在香港居住。“扣分制”施行前後,獲廣泛報導,不單是屋邨居民,即使是一般香港居民都不可能錯過有關訊息。陳先生沒有合理解釋其延誤的原因,故沒有基礎容許法庭將其申請限期延展。

19.  任何公共政策的施行,都會影響廣大群眾。如任何人士不滿有關政策而希望提出司法覆核,以推反該政策,他必需盡早提出。

20.  “扣分制”已施行超過4年,假若批准陳先生現時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挑戰“扣分制”,不但會對執行已久的公共政策影響甚廣,更不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

21.  執行“扣分制”是否會導致貧窮家庭,包括無辜的家庭成員喪失居所,會因個別案件而定。

22.  任何因“扣分制”而被取消公屋租約的人士都有權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委員會會根據個別案件作出合適的判決。即使上訴委員會維持取消租約的決定,亦會有合適安排解決有關人士的基本居住問題。

23.  陳先生指“扣分制”違反香港法律,不公義和人權法有抵觸,本庭不認同。

24.  “扣分制”目的是維護公屋居民的整體利益,避免少數無公德人士的行為對他們做成困擾或傷害。實施“扣分制”乃房屋委員會履行《房屋條例》第4條第(e)款管理公屋的責任之措施。以香港地少人多及眾多居民居住公屋的情況而言“扣分制”是有需要的,亦是合理及合法的。

25.  當然執行公共政策包括“扣分制”過程可能會產生陳先生指稱的不妥情況。假若該等情況真的出現時,受執行政策影響的人士有權向法庭申請爭取合適濟助。但這不代表“扣分制”本身有問題,法庭亦不會根據假設性問題,司法覆核公共政策,或強制該等公共政策不能執行。

26.  整體而言,馮法官拒絕批准陳先生司法覆核申請的決定是正確的。

27.  本庭亦不會行使酌情權批准陳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本庭撤銷陳先生的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 無律師代表,親自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