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義 訴 GERMAN SWISS INTERNATIONAL SCHOOL ASSOCIAT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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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137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7年第1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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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張學義 | |
| 及 | ||
| 答辯人 | GERMAN SWISS INTERNATIONAL SCHOOL ASSOCIATION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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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7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7月6日
判案書
1. 答辯人於2008年1月11日發出向法庭存入款項的通知書,款項為$170,448.33。2008年2月29日,答辯人發出向法院增加繳存款項的通知書,增加款項為$115,116。2009年2月25日,申請人的代表律師發出接納由答辯人繳存於法庭的款項,$285,564.33。按區域法院22號命令第3條規則的規定,申請人可於接到繳存款項通知書的14天內,接受該款項,以了結訴訟。
2. 申請人反對答辯人要求訟費的申請(傳票的第4項)。他指出,答辯人繳存法院的金額計算錯誤,以及他受到太太患上精神病的困擾,使他有壓力,以致延遲接納答辯人存入法庭的款項。
3. 2009年2月25日發出的接納答辯人繳存款項的通知書,是無條件的,它的內容是:
“Take notice that the applicant accepts the sum of HK$285,564.33 paid in by the respondent, German Swiss International School Association Limited, in satisfaction of the cause of action in respect of which he was paid in.”
4. 如果申請人認為繳存於法庭的款項不對,他可以不接納該款項。如果他認為有任何理由不接納該筆款項,他可以不接納該筆款項。當他接納該筆款項,以了結本案時,他便不可以再提及該些理由,以解釋延遲接納款項的原因,因為他接納繳款,所以該些理由不再構成不接納繳款的原因。
5. 本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予申請人本案直至2008年2月29日的訟費,如與訟雙方不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評定。申請人須支付予答辯人由2008年3月1日起計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此筆款項如少於繳存的款額,可以從答辯人繳存法庭的存款內扣除。於扣除完畢後,申請人可得回餘額。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訟費
6. 申請人須支付予答辯人整個傳票,涉及整個傳票聆訊,包括2009年3月2日聆訊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 (周兆熊) | |
| 區域法院法官 |
|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 ||
| 答辯人: | 由梁鳳慈律師行Mr Ringo Kwong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