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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07

GE CAPITAL (HONG KONG) LTD 訴 WAN WEI YIN

Files (2)

61119-CH-2008-04-25

GE CAPITAL (HONG KONG) LTD 訴 WAN WEI 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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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150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7年第15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GE CAPITAL (HONG KONG) LIMITED 
 對 
被告人WAN WEI Y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4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4月25日

 

判案書

 

1.     被告人由被告之丈夫林玉駒先生代表出席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權,上訴本席在本年3月31日拒絕推翻李慶年聆案官在1月21日所發出的命令。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原告並未有正確地計算被告應付的按揭供款,引致原告認為被告欠交按揭供款而向法庭作出申索,申索被告人欠交供款及利息,更向被告人回收按揭物業。

2.     今天代表被告人的林先生向法庭表示,實際上他已向原告支付超乎應付的款項,說他已多付了$17,551.93,而原告人未有把這些多付的款項計算在內。他亦投訴原告雖然代他支付了差餉及地租,但也不應以按揭利息計算,因為原告雖代他支付了差餉及地租引致有利息的產生,但原告沒有通知被告。被告又指出,原告所計算被告應付的或所欠的債務是錯誤的,被告亦非欠供按揭款項之人,她是被冤枉的。

3.     在今天的聆訊,聆聽過林先生的陳詞後,我要求林先生把他認為原告錯誤計算或他所聲稱多付的$17,551.93的計算表提供給我,好讓我考慮。可惜,林先生雖然在我多次提供給他的時間內,他仍未能把這些數目計算給本席考慮。又因為他是提出上訴者,他有責任指出原告所犯誤錯在那方面,而且,被告需要證明他是擁有良好成功上訴機會。要證明良好上訴機會,被告必須解釋原告計算的申索欠款是錯誤的,並且需要提出其申索是基於錯誤的基礎。

4.     代表原告的劉大律師則指出,其實被告並非每月準時支付按揭供款,而因為被告有斷供的情況出現,原告才提出申索。被告之斷供亦非只是因為原告在被告拖欠差餉及地租。證據亦證明被告的確曾有遲交供款的情況,而且,這現象亦是李慶年聆案官觀察所得。雖然林先生今天提出,原告人曾經忽略他在2007年8月20日及2008年1月8日所支付的按揭供款,以證明原告的計算出了問題,但是,這些供款支付是在原告提出申索之後被告才支付的,並不足以證明原告在發出申索書時的計算是錯誤的,而這些在申索書提出之後所作出的供款亦已在李慶年聆案官聆訊當天計算在內。

5.     就被告今天提出的上訴理由,我不認為、亦不接納被告有任何良好的上訴勝訴機會,我亦曾經多次給予被告機會,計算及提供他認為原告錯誤向他追索的理由,但可惜,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充分的理由,讓我認為他有任何勝訴的抗辯機會。

6.     據以上理由,我拒絕被告的申請。被告必須支付原告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訟費協議,可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估。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Mr Raymond Lau大律師,由鮑文宜律師行延聘

被告人:

缺席,由林玉駒代表

60844-CH-2008-03-31

GE CAPITAL (HONG KONG) LTD v. WAN WEI 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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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150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7年第1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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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GE CAPITAL (HONG KONG) LIMITED 
 對 
被告人WAN WEI 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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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3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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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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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上訴李慶年聆案官今年1月21日所發出的命令,批准原告人管有土地的申請並命令被告人根據按揭物業契約貸款完全歸還。此物業按揭契約是2003年3月23日所訂立的。而且,命令更規定若被告人歸還所欠之款項,土地管有權便由原告人交還給被告人。

2.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原告曾經錯誤計算被告應該支付的按揭還款。在2月27日之聆訊,被告沒有出席,她是由丈夫林先生代表發言,本席亦已批准林先生代表缺席的溫女士提出上訴理由。林先生當日提出,原告不應代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差餉及政府地租,因為原告如此代被告支付所欠的差餉及地租,並從被告人所支付的按揭還款中填償原告代被告支付的差餉及地租,因此引致被告所支付的款項不足應還款項的數目。

3.     歸根究底,原告之所以代被告支付差餉及地租,是因為被告自從2003年3月20日至2007年10月17日也未有支付差餉及地租。而被告亦因此被政府當局在小額錢債庭向他成功申索,命他支付所拖欠的地租及差餉。因為政府已得到勝訴,原告才知曉被告拖欠差餉及地租,並沒有支付小額錢債庭的裁決,因此原告才代他支付了該些差餉及地租。

4.     被告指出,原告不應代被告支付差餉及地租。可是,在法律上,原告認為有此必要,因為政府已在小額錢債庭得到勝訴,而此命令亦可註在田土廳物業冊上,因而影響該物業的價值,原告因此才代被告支付那些欠款。根據按揭合約,原告是有權這樣做的,並且,原告根據按揭合約的條款,從被告所支付的每月還款中扣除代被告支付的差餉及地租。

5.     經過考慮原告所提供的誓章及支持文件,再考慮被告所提供的文件佐證,我接納原告提供的證據及所計算的數目是有根據的。原告承認被告曾於2007年8月20日(即此案申索書發出之後兩月),支付一筆$2,291的第二按揭欠款,而原告當時並不知曉的,被告另於2008年1月9日曾支付第一份按揭的月供$4,758。此兩項款項,原告人也在李慶年聆案官聆訊之際要求法庭加以處理,而李聆案官的命令中亦有計算此兩項的款項的支付。當然,被告人聲稱,他在原告向法庭作出申索之後(即2007年6月1日後)有繼續供款,這是原告在作出申索時不能計算在內的,它亦不能預知被告會否繼續供款,若他繼續供款,在後來的命令中,原告應當一一計算在內。

6.  原告亦承認及接納被告所提出的去年6月、7月、8月、10月的多次付款,因此在李聆案官席前亦經已計算在內。被告支付這些款項已是原告提出充分理據的申索書之後所作出的。在上次2月27日的聆訊,林先生承認他希望有機會與原告商討及計算應支付的欠款,而他當會支付這些欠款。很可惜,雖然經超於四星期的時間,雙方亦未能達成一個雙方能接受的協議,因此今天才繼續這聆訊考慮林先生是否有充分理由推翻李聆案官的裁決。

7.     經過慎重考慮之後,我發覺原告的計算以及提供予李聆案官的賬目,加上林先生在李聆案官席前所提供的佐證文件,已充分支持原告已準確地計算被告的欠款,被告只是不同意原告代被告支付差餉及地租的問題。

8.     法庭經過考慮被告是否有足夠理據支持他不同意李聆案官的裁決後,接納原告人是有充分理由代被告支付差餉及地租,這些是被告必須向政府支付的。既然原告經已代他支付,他應當立刻償還,不應繼續拖欠。若他繼續拖欠,當然會有利息的產生。因為原告是根據雙方的按揭合約而進行的,原告並沒有違反合約條文。因以上理由,我認為被告人未能證明原告的申索是不當的,因此我拒絕他的上訴。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訟費等事宜)

9.     根據按揭契約,被告須要以彌償基準計算支付對方的律師費。若雙方就訟費不能達成協議,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Mr Raymond Lau大律師,由鮑文宜律師行延聘
答辯人: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