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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Action2007

黃淦祥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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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4-CH-2007-11-01

黃淦祥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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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129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1296號

------------------------------

原告人黃淦祥 
 對 
被告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1日

宣判日期:2007年11月1日

 

判案書

 

1. 本上訴與高院民事訴訟1999 年第 7404號有關,但該案早已審結,原告人雖不滿判決而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通通被駁回。由於法例規定,不得就法庭已經裁決的事項再次提出訴訟,因此原告人不能再就該案提出本上訴。本席現駁回上訴,並判原告人須支付對方的訟費7,200 元。

2. 此外,為防止原告人再就同一事項提出訴訟,本席現根據實務指示第 11.3項作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換言之,原告人將來如欲向法庭提出任何申請,必須先獲得本席(實務指示中所述的「指定法官」)的批准。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羅頌明代表。

 

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CACV370/2007 日期: 200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