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689-CH-2010-01-18
金中有限公司 訴 鉅業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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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250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2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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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金中有限公司 | |
| 對 | ||
| 被告人 | 鉅業國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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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0年1月18日
宣判日期: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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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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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是一間有限公司。盤小姐的證供已經證明原告人的案情。被告人也是一間有限公司,卻無律師代表。李先生曾經申請個人以被告公司的董事這個身分代表被告公司,但已被龍聆案官拒絕。根據法例,本席無權改變龍聆案官的命令,亦無司法管轄權再審理這申請,故此被告公司今日沒有律師代表出庭作證。換言之,被告人沒有任何證人證明它的抗辯和反申索。
2. 原告人同意不追討兩項較小數目的款項。本席判原告人得直,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3,555,174.31元及利息。由發出令狀當日至今日判案為止的利息,以年息5 厘計算;(本席作出判決後的利息則以現時的判決利息8 厘計算。)至於被告人之反申索則被撤銷。
3. 原告人可得整宗案件的訟費。如果雙方不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
| (任懿君)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由傅梁楊律師行轉聘余啟肇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