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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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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62632-CH-2008-03-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萍

HTML content

HCMA103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3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92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歐陽萍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3月19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19日

判案書

1. 本席在聽取過上訴人的陳詞,及考慮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本席拒絕證明本案的裁決有涉及任何具有重大或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2. 正如本席向上訴人解釋過,若上訴人想依賴另一上訴理由申請上訴許可,即上訴人認為有一個實質和嚴重不公平的情況,上訴人必須直接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60405-CH-2008-03-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萍

HTML content

HCMA103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3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92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歐陽萍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3月5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5日

判案書

1.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指他當時在洗手間內看見正在坐著的上訴人,上訴人示意他走向其身旁,於是他便走到上訴人身旁。上訴人突然無故伸出其右手,隔著控方第一證人之褲子觸摸控方第一證人之下體兩至三秒,事後第一證人的母親報警求助。

2. 一名警察到場,向上訴人作出調查。上訴人向其表示較早前他在男廁內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發現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拉上褲鍊,並外露了下體,故上訴人便用手指指向控方第一證人的下體,提醒他拉回褲鍊。

3. 上訴人當日向該名警員所說的情況與今天向本席講述當時的過程完全不同,今天他聲稱意圖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褲子上捉一隻小蟑螂。

4. 裁判官於審訊時,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即控方第一證人的母親)及控方第三證人(即該名調查的警員)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認為他們能公平及準確地把事情向法庭交代。

5. 上訴人於審訊時有大律師代表。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6. 上訴人今天向本席提出的問題,藉以推翻裁判官對他定罪的裁決,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完全沒有任何一部分有不妥當或令人感到不滿意的地方,故上訴人之定罪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志偉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