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明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59901-CH-2008-0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明

HTML content

HCMA107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7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82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張偉明 

------------------------------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23日

裁判日期 : 2008年1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8年1月25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被判罰款$6,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2. 裁判官列出的案情如下:

「控方案情
 3.控方傳召了一名市民證人作供,即本案的被襲人曹偉基(“曹”),並倚賴兩盒錄影帶(控方證物P2a及b)內所見的案發情況。該兩盒錄影帶的連貫性不受爭議。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包括案發時,上訴人是身上掛上編號50黃色彩帶的參選人。
 4.2007年5月20日約下午2時30分,上址禮堂內正進行一個由俊民苑業主立案法團舉行的週年大會,並有很多居民出席。曹為負責維持現場秩序,身穿西裝的保安員。大會開始前夕,有候選人在場內進行拉票和高呼口號,亦有區議員向出席人士收集選票和向自己的支持者揮手。當時有在場人士表現得情緒高漲,情況混亂。
 5.其後,曹看見一名女子在禮堂台前搶走麥克風,並站在一張椅子上發言。由於週年大會尚未開始,曹須上前阻止她和拿回她手上的麥克風。正當曹在制止該女子時,曹突然被人推倒在地上。曹倒在地上後,他的身體完全動彈不得,並感到下肢麻痺,還有作嘔的情況。(曹在庭上觀看控方證物P2a及b的錄影帶,確認當中所見的內容準確反映案發時的情況。)
 6.曹稱當他被推時,他感覺到該股力量來自後方,就好像被人拉向地下似的。其後,曹在現場接受簡單治理後,隨即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診治。控方證物P3乃曹的醫療報告,辯方對該證物的內容並無爭議。該報告指出,曹的傷勢包括如下:脊骨底部及右手肘有觸痛和背部有挫傷 。2007年7月26日,曹在參予警方安排的認人手續中,成功認出上訴人。
 7.辯方大律師沒有向曹作出任何盤問。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裁判官的裁斷

3. 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如下:

「10.本席小心考慮了所有證供後,裁定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已將事情公平和準確地向法庭交代。曹的醫療報告中的傷勢(控方證物P3)亦吻合他所描述的事發經過。 
 11.辯方力陳當曹被人推倒時,曹感覺到該動力是來自後方,但上訴人在案發時卻是站在曹的前方位置。辯方進一步指出雖然從控方證物P2a及b的錄影帶中可見,上訴人曾步前,並向曹的胸口位置伸出了左手,但因當時的情況非常混亂,上訴人的左手是否真的觸及到曹的胸口跟本無從得知。
 12.本席已經再三在庭上翻看控方證物P2a及b的錄影帶,並小心考慮當中所拍攝的內容和畫面的情節。在該兩盒錄影帶中,本席清楚看見掛著50號彩帶的上訴人伸出左手,將上身靠向身穿黑色西裝的曹的前方,並用左手向曹的胸前推了一下,曹隨即倒在地上(即使控方證物P4(a)至(c)的相片亦清楚看見以上的情況)。本席在觀看控方證物P2a及b時,也特別留意曹的後方。案發時,曹的後方卻沒有任何人或其他東西向曹作出了作何舉動,導致到曹向後方跌下來。而且,本席看到站在曹後方的人是一名身穿格子上衫的男子,當時他正在舉起右手。因此,本席肯定案發時是上訴人用左手推向及觸及到曹的胸口,才導致曹向後跌。
 13.本席理解到當時禮堂內的場面非常混亂,而曹正步前阻止身穿黑白間條上衫的女子發言,卻突然遭受襲擊。因此,他當時當刻根本不能預計自己突然會遭人襲擊。就曹在庭上交代他感覺到該股動力來自後方,本席接納曹有這一種錯誤的感覺,是因當時的情況混亂,這令曹不能清晰掌握所有環境。控方證物P2a及b的錄影帶中所見的現場情況足以證明上訴人是用左手推向曹的胸口,而不是曹的後方有東西將他拉倒。
 14.控方證物P2a及b的錄影帶清楚交代了事發經過,鐵證如山,不容置疑。本席裁定案發時上訴人用左手推向及觸及到曹的胸口,曹隨即向後倒在地上。上訴人以上的行為是有意圖的襲擊動作,亦不可能是意外的情況。本席肯定控方證物P3醫療報告所顯示曲的傷勢是由上訴人襲擊所引致。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尺度下,證明控罪中所有元素,裁定上訴人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4. 上訴人代表蘇國強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概括而言,是指影帶顯示上訴人伸出左手阻止曹前進,有否真正觸及曹亦成疑問。若曹是因被上訴人推而跌下,胸口必有傷勢。曹的證供是他感到有股來自後方的力量將他拉跌,與影片所見不同,但主控或裁判官均無著他澄清。

裁定

5.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法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6. 本席亦重覆翻看有關錄影片段。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的分析及結論,明顯上訴人用左手在曹的胸前推了一下,曹隨即倒地。曹的後方是無任何人或物令曹向後跌的。

7. 蘇大律師指影片看不到上訴人的手,因此不能肯定是上訴人推倒曹,本席認為此言荒謬。本席觀看的並不是硬照,而是動片。本席所見的一連串舉動,明顯顯示上訴人推倒曹。

8. 誠然,曹的證言與影片所見不符,但裁判官知悉分歧,亦作出分析。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本席無理據干擾。況且,即使有人或物從後令曹跌下,明顯當時上訴人用左手推及曹前胸的情況,在法律上亦構成普通襲擊。本席重申,由不受爭議的錄影片段可見,曹是被上訴人推倒才跌下的,而非有人或物在曹後令曹跌下。定罪並無不安穩之處。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轉聘蘇國強大律師代表。


[1]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