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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春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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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6-CH-2008-01-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春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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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8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8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56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一上訴人施春曉 
第二上訴人李淑雲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29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29日

裁判書

1. 第一上訴人不服裁判官的判決,現就定罪方面提出上訴。本案在裁判法院於2007 年8 月22 日及8 月30 日共審訊了兩天。於原審時,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由同一位律師代表。

2. 在審訊中,裁判官聽取了兩位控方證人作供,該兩位證人都是警務人員。第一證人當時是休班的警員,當晚他經過平台,看到第一上訴人的上半身在舊衣回收箱裡,雙腳凌空在舊衣箱外。他指稱他看到第一上訴人從箱內拿出衣服 ,交給第一上訴人的太太(即第二上訴人)。接著他看到第一上訴人從箱內拿出一袋物品,然後再拖著那袋物品走。其後當第一上訴人及其太太離開現場時,第一證人便喝停他們。

3. 在第一證人報警後,第二證人便到達現場,並在現場看到第一證人在收拾那袋衣物。

4. 裁判官的裁決稱他相信該兩名警員的證供,他認為兩位警員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在聽取了第一上訴人的證供後 ,認為第一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裁判官不相信第一上訴人是一位誠實的證人,所以便不信納第一上訴人的證供。

5. 第一上訴人的太太沒有作供,在案發現場她向警員否認偷取衣服,裁判官不相信第一上訴人的太太當時向警員所說的這句話,所以基於這個理由,裁判官判處兩位罪名成立。

6. 本席有考慮過第一上訴人今天所提出的問題,但因為本席並沒有聽過三位證人作供,所以本席不能說裁判官信納兩位警員而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是錯誤的。再者,本席也參閱過有關謄本,並沒有發覺在審訊的程序上或法律上有任何錯誤,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判第一及第二上訴人有罪,並非有任何不妥或令人不滿意的,所以上訴人的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駁回。

7. 第二上訴人因為今天缺席聆訊 ,所以她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亦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

第一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