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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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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1-CH-2008-02-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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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7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7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13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施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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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2月26日

裁決日期: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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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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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官判上訴人15 個月監禁是根據上訴法庭的指引,該指引是若有任何人使用虛假身分證偷渡進入香港,並以該身分證求職,則該名人士認罪後,應被判處15 個月監禁。此上訴庭指引,低級法庭是必須跟隨的。

2. 裁判官判上訴人每一項控罪15 個月監禁是正確的,但本席體諒到上訴人家境困難,而本席唯一可以幫助到上訴人的是把分期執行的1 個月監禁改為同期執行。

3. 故上訴人就每一項控罪被判的15 個月監禁,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 個月,即較原先刑期扣減了1 個月。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