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秀儀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56804-CH-2007-04-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秀儀

HTML content

HCMA 17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7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40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林秀儀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07年4月3日

判案日期 :2007年4月3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林秀儀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2(2)(b)條(第一、三控罪);及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入境條例》第42(1)(a)條(第二、四控罪),總共被判處監禁15個月。她不服刑罰上訴。

案情概要

2.  上訴人之前曾來港及遭遣返,她為隱瞞不良紀錄,付款取得虛假的中國旅遊證件(即雙程證),名為陳南英,生於1974年6月16日。於2005年9月17日及2006年1月19日,上訴人以虛假旅遊證件進入香港,並自稱為陳南英。

裁判官的理由

3.  裁判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整體判刑,認為部份分期執行為適當,因此,總刑期為15個月。裁判官亦考慮到上訴人的家庭狀況,如她有年幼女童、母親及哥哥分別患病,上訴人為家庭支柱,而她的身體情況亦要接受治療,但認為不構成減刑理由。

上訴理由

4.  上訴理由書概指判刑太重。上訴人在庭上主要覆述女兒、母親及哥哥的身體狀況,希望法庭酌量減刑,寬大處理,好讓她能早日回家照顧年邁母親及幼女。

討論

5.  於HKSAR v Lin Pei Luan HCMA 373/2003一案,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琪參考了數宗使用虛假證件及虛假申述的案件:於HKSAR v Yim Lee Kuen, HCMA 1187/2002,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麥明康(當時所任)(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cMahon, as he then was) 指就使用虛假雙程證來港的罪行,18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為合適的;於HKSAR vLi Xiao Feng, HCMA 286/2003,高等法院法官翟克信(Jackson J) 指使用虛假證件與作出虛假申述為同一犯罪行為的不同環節,刑罰不應有異。潘暫委法官認為就使用虛假證件及作出虛假申述,18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

6.  就裁判官的量刑起點來說,是符合判例的。撇除上訴人的個人及家庭情況,整體判刑亦非明顯過重。

7.  至於她所述及的個人情況,礙於有關控罪屬嚴重,須要處以阻嚇刑期。因此,她所提出的個人情況,並不構成減刑因素。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