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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大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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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75-CH-2007-04-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大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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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2/2007及30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02及3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971及979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劉大蘇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4月20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4月2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兩宗不同的案件,兩宗不同案件的控罪都是同類型的控罪,就是“管理賣淫場所”,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b)條。

2.  上訴人承認控罪後,裁判法官就每宗案件判上訴人入獄10個月。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在KCCC 979/2007案件,監禁10個月,另外一宗案件KCCC 971/2007,監禁10個月,其中8個月與前案的判處刑期分期連續執行,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3.  裁判法官在量刑時,留意到上訴人在KCCC 971/2007的案件被拘留期間,獲得批准擔保後,再犯KCCC 979/2007的案件。上訴人分別在2007年1月6日及2007年2月5日犯案,因此,上訴人不但違反了擔保條件,而且他在擔保期間再次犯同類型案件,反映出過往的刑罰對他未能構成任何阻嚇作用。

4.  本席翻看上訴人的刑事紀錄,上訴人自1999年以來不斷有犯過同類型的案件。他是一名積犯,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每宗案件的刑罰為10個月,是一個適當的判刑。

5.  本席要考慮的是裁判法官應否判上訴人在KCCC 979/2007一案10個月監禁的其中8個月監禁和KCCC 971/2007一案的1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最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判決完全沒有錯。因此,本席認為這個刑罰完全沒有過重,沒有足夠理由支持上訴人的上訴,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黎劍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