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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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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1-CH-2007-09-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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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2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2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06年第3188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王成志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19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9月1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9月2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罰款$1,8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 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罰款擱置,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名裁判官主審。本席現祇握要將理由道出。

3. 無爭議的事實是在事發當日,上訴人駕駛的巴士與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的士在紅棉路與琳寶徑交界處發生碰撞。爭拗在於碰撞在何情況發生。

4. 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廻異。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時有含糊不清之處。上訴人指他以為裁判官熟悉有關路面情況,已明白他指出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不可信之處,因而選擇不作證,後才發現裁判官對路面情況不如他所料那般熟悉。再者,警員繪畫的不對比例圖則上顯示的行車分界綫與上訴人其後呈上本法庭的照片不同:連續單白綫剛巧對調了。連續單白綫的確實位置對上訴人的版本有重要影響。

5. 本席認為此案涉及一「單對單」事件,裁判官若有本席席前的有關資料,她很可能達致不同結論也不定。本席認為公平的做法是將案件發還,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